三個問答帶你走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十九)

問題一:政府認定我的房子是違章建築,我認為政府給我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並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的工作人員說我已經過了複議期了,可是我是一週前才知道這個處罰決定的,請問我的複議期限過期了麼?

如果你確實是一週前才知道這個行政處罰決定的,你的行政複議期限就沒有過期。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所以,複議期限的計算始點為你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你是一週前才知道這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並沒有超過60日的複議期限。

問題二:我最近發現當初給我的拆遷補償比別人的補償少了很多,我認為拆遷部門欺騙了我,我想告他們可以麼?

不可以,除非你能證明在你在簽訂拆遷協議的時候,對方有欺詐、威脅等行為,並且要在時效期內提起相關訴訟。

問題三:拆遷部門給我出具了我房屋的評估報告,可是隻是個複印件,也沒有任何簽字和公章,這個評估報告有效麼?

沒有任何效力,因為有效的房屋評估報告最少應該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二、委託評估人要與評估機構訂立書面的委託評估合同。三、評估機構必須收集審查證據材料,進行實地勘察,採用市場比較法等方法作出評估報告。四、評估報告的形式必須合法,有至少2名專職註冊房地產評估師簽字及加蓋評估機構的公章。如果拆遷部門給你出具的評估報告不符合上述條件,就屬於無效的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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