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死刑執行權交給受害人家屬么?
將復仇權還給百姓
肯定不可以,要是論述這問題估計可以寫一篇長長的博士論文了。
刑事訴訟中將審判權交給法院就是為了制止一代又一代無休無止的報仇讎殺。(武俠小說大多主線是為父報仇)
刑罰權屬於國家,法律規定任何個人不得行使刑罰權。
瀉藥,個人認為不可以,無論判決結果是什麼,都是依法做出的結論,對這個結果的執行也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卸腰
就算剝奪罪犯的生命權的權利給你了,無論生前還是死後,除了那一顆子彈,其他的你啥都做不了!而且殺人也沒有想像中那麼輕鬆,更別說快意恩仇了。想像一下,仇人就在你眼前,你不能食其肉飲其血,只能通過正規途徑人道地結果他,還不如眼不見心不煩呢……詳見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後,就算是槍決,沒受過相應的訓練,你一緊張手一抖把其他人崩了咋整!當然不行,只有執行機構有執行死刑的權力。而且讓被害人家屬執行,不是在變相支持同態復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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