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區導覽標識系統規劃

2.1目標

景區導覽標識系統規劃是指為了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景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旅遊形象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應以樹立景區高檔次、高質量服務形象,創造景區和諧的遊覽與休閑環境,為遊客提供人性化服務,加強景區與遊客的信息溝通,增強遊客的旅遊體驗,優化景區發展的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引導遊客順利完成旅遊活動,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為根本目標。

2.2主要內容

2.2.1全面分析景區導覽標識規劃區域的發展與現狀、優勢與制約因素,及與其它相關規劃的銜接。

2.2.2 分析景區導覽標識規劃需求總量、地域結構及其它結構,提出規劃的主題形象和發展戰略。

2.2.3提出景區導覽標識規劃發展目標,明確導覽標識設計的方向、特色與主要內容,提出導覽標識要素結構、空間布局的原則和辦法。

2.2.4 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處理、保護、開發、利用之間的關係,提出景區導覽標識系統具體實施的保障及其它合理措施。

2.2.5 提出對景區導覽標識的體量、尺度、色彩、風格等的要求。

2.2.6景區的導覽標識規劃應與景區發展總體規劃協調一致,規劃期一般以5年為宜,並應經過專家論證,提高導覽標識設置的科學性和專業性,力求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

2.3 基本導覽標識

景區全景導覽標識、景點區域導覽標識、景區服務導引標識、景區內道路交通指示牌、景區說明牌、停車場、售票處、遊客服務中心導引標識;購物、餐飲、廁所、醫療急救、公共電話、警戒忠告、服務質量投訴等場所導引標識等是景區標識系統必備的基本導覽標識。

二、 景區類型與標識系統

3.1景區分類

按旅遊資源構成將景區分為自然類景區、人文類景區及複合型景區三大類型。景區應根據不同類型和服務方式的差異,確定導覽標識的設置系統、種類和數量;解決與周圍環境的聯繫、過渡和協調等問題;要形成結構完整,功能齊全,點、線連接順暢,區域相互呼應的有機整體。

3.2自然類景區導覽標識系統

應盡量保持原有地貌、水體、氣候、動植物等自然地理要素,並從中提取主要元素作為系統主線。

3.3人文類景區導覽標識系統

要突出其多功能綜合性和文化性特徵,以此作為導覽標識系統設計和設置的依據,並在創意構思、具體形式、裝飾風格上給予充分體現。被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景區,建立導覽標識系統時,應同時遵循相關法規。

3.4複合型景區導覽標識系統

要與景區整體宏觀規劃相統一,符合景區人文及自然特色,並視其所處具體位置,根據實際情況及特色,合理設計和設置導覽標識。

三、 導覽標識系統設計

4.1設計要求、原則、依據、程序

4.1.1設計要求

導覽標識必須達到其完整的功能性,面貌完整、文字及圖案內容清晰、直觀;品質、韻味高尚,造型、風格適當,設計風格要突出生態性、文化性、藝術性、多樣性和功用性;並應因類型不同,區分色彩的冷暖、強弱、軟硬、輕重,區分形狀的明快與恬靜、華美與質樸,使之適合旅遊景區環境;其標識材質、外觀和風格要與景區類型、特色、環境協調一致,設計各種類標識時,要按照不同功能區分系統,並建立各系統之間的有機結合。

4.1.2設計原則

景區設計理念要人性化,設計內容要規範化,設計風格要與環境相協調,導覽標識種類和功能要系統化。

4.1.3設計依據

導覽標識設計要依據景區對表達其經營管理理念和定位的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線路及內容的要求、景區室內外環境條件、導覽標識的表達方式和導覽標識的導向分類原理進行。

4.1.4設計程序

a)概念設計程序:根據景區整體環境、形象及宣傳定位,制定導覽標識的格調、檔次,選擇專業機構對其系統進行規劃設計

b)條件設計程序: 根據景區旅遊線路遊客流量評估及預測繪製導覽圖;根據導覽圖按分級引導原理進行導覽標識布點定位;根據導覽圖、分級引導原理及實際環境需要,進行導覽標識規格大小定位;根據分級引導牌的規格及實際文字圖形內容需要進行版式設計,確定排版風格;根據實際版式風格套入實際文本及圖形,並選定合適色彩組合。

4.2設計分類:

4.2.1景區全景牌(或全景導遊圖)要說明(或標出)景區所處地點、方位、面積、主要景點、服務點、遊覽線路(包括無障礙遊覽線路);諮詢投訴、緊急救援(及夜間值班)電話號碼等信息。

4.2.2景點說明牌(或區域導遊圖)要說明(或標出)景點名稱、內容、背景、最佳遊覽觀賞方式等信息。

4.2.3景觀介紹牌要講究科學性,突出重點,通俗易懂。

a)自然風景區、森林公園和地質公園景觀介紹牌要說明地質地貌性質、構造特徵、形成年代、科學價值、環境價值。

b)河、湖、冰雪景觀介紹牌要突出語言的藝術性和美感,營造和烘托藝術享受的意境。

c)觀景台介紹牌要說明環境、地貌、動植物以及天象特徵。

d)動植物景觀介紹牌要說明景物的科屬、外觀特徵、習性、珍惜程度、保護等級。

e)遺址遺迹景觀介紹牌要說明產生年代、背景、發展歷程、文化內涵、保護等級。

f)建築與宗教景觀介紹牌要說明建造年代、結構特點、民族文化內涵、建造者等基本信息。

g)遊樂設施介紹牌要說明設施的運行方式、運行時間、可能產生的感覺效果,並提示不宜參與的人群。

4.2.4服務設施標識

a)停車場、售票處、出入口、遊客中心、廁所、購物點、遊覽車上下站、遊船碼頭、攝影部、餐飲點、電話亭、郵筒、醫務室、住宿點、博物館存包處等場所標識必須使用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b)售票處標識要明示營業起止時間、票價、減免政策。

c)服務引導標識:景區、景點、景觀、服務設施、出入口等處設置引導牌,並視功能需要標明方向、位置、距離等。

4.2.5景區內公共道路設置交通指示牌

參照《國家道路交通標牌、標識、標誌、標線設置規範及驗收標準》執行。

4.2.6警示忠告標識

景區必須在相應顯要位置以牌示形式給遊人以警示忠告,含安全警示、友情提示、公益提議等,必要地帶需設置安全須知牌並明示景區內可能發生危險的地帶、景區所採取的防護措施、需要遊客注意的事項。

4.2.7管理說明標識

a)遊客提示牌:要提示景區所執行的國家有關自然環境保護、動植物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規章,以及相應的區域,明確受法律規章約束的行為。

b)景區界線牌:要明確位置、界線走向、以及返回服務設施的方向和距離。

c)景區工作區(非遊覽區)標識牌:應明確位置和範圍。各類管理說明標識內容表達要通俗易懂簡單明了,避免引起歧義;文字量要適合一般遊覽速度;語氣恭敬柔和。

4.3設計尺寸

4.3.1形體尺寸

要視景區環境實際需要以及遊客瀏覽距離和建築構造特徵而制定比例,並視其功能性而制定大小;歷史古迹、古今建築及其它保護單位,其形體尺寸要符合相關規範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4.3.2文字尺寸

要根據標識設置現場規格因素來確定視覺認知距離,進而確定其實際大小。[可參考公式Hmm(文字高度="Lm(距離)/20套用]

4.4用色設計

導覽標識及其文字、圖案、內容、顏色要根據景區經營理念、環境背景色的需要,並根據認知程度來選取較高反差的顏色搭配,以獲得文字和圖形的最佳視覺效果。

4.5文字及圖形符號的使用

4.5.1中文、英文是景區導覽標識使用的基本文種,必須同時使用,所表達的信息要與指向實物相吻合,文字含義準確無誤。

4.5.2中文使用

必須採用簡寫字體,不得使用繁體或其他不易辨別的字體(見《國家語言文字規範標準》),歷史古迹、名人書法、特殊標誌等除外。

4.5.3外文使用

a)必須符合《公共場所雙語標識英語譯法通則》(DB11/T 334-2006)、《公共場所雙語標識英語譯法第2部分景區景點》(DB11/T 334.2-2006)、《公共場所雙語標識英語譯法實施指南(景區景點)》(北京市規範公共場所英語標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北京市民講外語活動組委會辦公室),其他外文譯法要符合相應國家旅遊業使用習慣。

b)4A級(含)以上景區的全景牌(或全景導遊圖)必須同時使用中文、英文和其他兩種(自行選擇)外語語種。

4.5.4文字設計效果要達到字體、顏色、排版視覺鮮明豐滿;點、線、面、文字和圖件要素有機搭配;整體信息傳達能夠產生強烈的吸引力,給遊客帶來視覺衝擊效果。

4.5.5導覽標識所使用的圖形符號要遵循《公共信息標誌用圖形符號》(GB/T 10001.1-2006、GB/T 10001.4-2007、GB/T 10001.5-2006 、GB/T 10001.10-2007),自行標誌圖形符號設計需遵循《標誌用圖形符號的視覺設計原則》(GB/T 14543-93)

4.6 材料設計

4.6.1製作材料的選擇應遵循環保、節能、科技含量高、成本低、視覺美、易維護、易更新的原則。

4.6.2使用材料可視景區自然、人文特色及實際設置需要,參考相關材料學原理自行選擇,但須保證文字、圖形等內容均有良好視覺反差及功能效果。

4.7結構設計

4.7.1鋼結構要符合《鋼結構設計規範》及《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4.7.2混凝土結構要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4.7.3涉及電氣的要符合《民用電氣設計規範》

4.7.4涉及文物本體的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文物部門要求

四、 導覽標識系統的設置

5.1設置布局

應遵循數量適度,分布合理,設置到位,服從環境,融於環境,不妨礙遊覽觀瞻,且與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5.1.1景區停車場

應於顯著位置設置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場地內施劃車輛標線、車流導向標識、收費提示、限高限速提示、大小車分區標識牌、景區介紹牌(或全景導遊圖)、廁所指示牌、售票處指示牌、安全須知牌等,特殊部位的標識可增設發光或反光功能。

5.1.2售票處

應於建築正面上方設置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於專用窗欄處標出營業起止時間、票價、減免政策說明。

5.1.3景區出入口

應於顯著位置設置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和景區介紹牌(或全景導遊圖)。

5.1.4遊客中心

應於顯著位置設置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5.1.5遊覽線路岔路口

應設置通往各景點、服務設施、出入口的方嚮導引牌。

5.1.6景點

應於顯著位置設置景點介紹牌(或區域導遊圖)。

5.1.7購物點、餐飲點、廁所、醫務室、公共電話亭、服務諮詢和質量投訴點等服務設施,應於顯著位置設置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5.1.8山體、水岸邊、電動或機械遊樂設施、強電設施、高溫設施、遊覽線路狹窄處、高台或地下設施,以及需要向旅遊者作安全提示處,應於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提示牌。

5.1.9景區邊界

應於顯著位置設置景區界線標識牌。

5.1.10非遊覽區域

應於顯著位置設置非遊覽區域標識牌。

5.2文物保護景點

歷史古迹、古今重要建築等文物保護區域和景點,設置標識牌應同時遵循國家相關法規。

5.3 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設施處需在顯要位置設置無障礙標識,並視功能提供相關使用說明。

第六章 導覽標識系統的管理

6.1旅遊景區內各類導覽標識的規劃、設計、製作、安裝程序

一般由旅遊景區委託具有相應國家資質的專業機構實施,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應嚴格執行相應的專業技術標準。

6.2外文文字審校

導覽標識使用的外文文字須由北京市規範公共場所英語標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的外文翻譯機構統一審核後,方可交付使用。

6.3日常維護

旅遊景區應定期進行巡視和維護,使導覽標識安全、整潔。標識出現斷裂、歪斜、傾覆等安全隱患,或者出現破損、污跡、腐蝕和嚴重褪色的,須及時維修、更新,保證標識的正常功能。

6.4臨時標識

因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在規劃外臨時設置標識牌的,應在活動結束後及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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