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法建築,這樣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書纔有理有據可執行

從紅牆磚瓦到高樓大廈,社會經濟的發展迅速在房屋建設上體現的淋漓盡致。在農村也很少見到「小房子」「破房子」了,但是,代替這些「前身」的新房子,有大部分是未獲得建設許可證的,或者屬於私自擴建的,通常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而面臨拆除。被拆遷戶由於缺乏法律知識,也不瞭解建房審批方面的規定,當強拆決定書送到面前時,以為沒轍了,只能乖乖拆除自己的房屋。殊不知,即使是拆除違法建築,拆遷方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拆除房屋也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環環相扣,如果拆遷環節一個程序違法,則強拆決定書就違法,將依據不同情況被確認違法或撤銷。要點總結

一、你的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認定標準

違法建築的認定主要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通常是指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但是要注意的是,「無證房」不等於違法建築,由於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時間是2008年,但在該法實施之前還有很多房屋,將其認定為違法建築顯然不合情理,所以,考慮到歷史原因、社會現況等因素,認定違法建築不應該僅僅死板地解讀法條。

二、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前不可逾越的一步

很多人認為只要認定為違法建築,房子就沒救了,即使不想拆、拖著不拆,最後面對拆遷方的言辭「你的房子屬於違法建築,按照規定就應該拆除」而束手無策,其實不然,即使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拆遷方也不能直接拆除房屋,強拆之前必須先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拆除房屋的事實和理由,並告知拆除方具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而且,並不是所有違法建築都需要被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實踐中往往存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行政機關即作出拆除決定書的情況,其實,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只有在其證明違法建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時,纔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

三、強拆決定書是否合法一目瞭然!

首先,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徵收老百姓的房子時,必須要告知百姓,即採取公告的方式將之公告於「天下」,想盡一切辦法讓當事人知道其房屋將要被徵收的事實;其次,符合拆除條件的房屋,如上所述,不能將其直接拆除,而應當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告知其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並告知其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再次,就算被拆遷方還沒有拆除違法建築,考慮到房屋乃其安身之所,應給予最大限度的時間盡量讓其自行拆除,所以在作出強拆決定前,還應當再催告被拆遷方,逾期再不拆除的,纔可進行下一步。最後,在上述程序都履行的情況下,「忍無可忍」「束手無策」的情況下,拆遷方纔可以作出強拆決定書,但要注意,強拆決定書也應當公告,不能給被拆遷人來個猝不及防、措手不及,否則,被拆遷方的拆遷行為也是違法的。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系貴陽市雲巖區某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其自行在其所在村組修建房屋,2016年4月12日,被告貴陽市雲巖區綜合執法局接到羣眾舉報,原告王某戶無手續修建房屋進行立案調查,同年4月17日被告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為原告所建房屋系違法建築,限其自行拆除。同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告知通知書,並於5月6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因原告未履行限期拆除決定書,被告向其作出催告書後,原告逾期仍未拆除,遂於同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決定強制拆除原告的違法建築。案涉房屋於2016年6月23日被強制拆除。原告認為被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實體程序均違法,在聖運律師的幫助下,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程序嚴重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遂作出如下裁決:撤銷被告貴陽市雲巖區綜合執法局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

案件分析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

一、是否未在規劃局等相關部門辦理手續的建築物均應作拆除處理

如前文「二」所述,限期拆除行為是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前提條件,限期拆除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被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是否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條件。具體到本案,被告雲巖區綜合執法局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房屋嚴重妨礙城市規劃,且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被告僅以原告修建的房屋在規劃等部門未辦理手續為由,而未區分案涉建築物可否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還是嚴重妨礙城市規劃而不能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逕行以「一刀切」的方式,直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為違法,應當撤銷。

二、被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

凡事都要有理有據,在行政訴訟法的特殊舉證責任制度中,行政機關須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雖然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告知了原告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但是,由於其不能提交原告行使或放棄權利的證據,亦不能證明留置送達是在原告拒收後當著被送達人的面張貼的,所以其送達違反了關於留置送達的規定,據此該強拆決定書程序亦違法。

典型意義對於違法建築,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這也是基於充分考慮被拆遷人的權益,房子乃安身之所,是為百姓遮風擋雨的「保護傘」,再者,建蓋房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於老百姓來說,也算是花費了一筆「巨資」,因此,為了將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降到最低,只有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築纔可以拆除。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