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本票有效嗎?(一般法律常識-高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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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從她手邊髒髒、舊舊的買菜袋子中翻出了一疊資料。

 

「林律師,這是對方開給我的本票」

「阿嬤,這總共有10張,每張是100萬,您怎麼會有這麼多張本票?」

「對方跟我借錢,伊說要開給我做擔保的」

「阿嬤,你這10張本票,都沒有發票日,是無效的」

「啥,奈ㄟ無效??我本票上面都有日期啊??

 

 

林岡輝律師說法(高雄律師)

借錢四大注意事項中,跟大家分享過建議借錢予他人時,請他人開立本票,可大幅增加求償的速度。

其實不只在借錢,在商場上,經銷商出貨前,可能也會要求下游廠商開立本票作為擔保。

 

但本票怎麼開纔有效呢?

本票有效開立的要件,有區分為實體要件[1],及形式要件。

 

實體要件部分,要說明清楚,恐怕要花比較多的篇幅。所以,本文先針對形式要件來說明。

 

形式要件部分,可以區分為:法定方式之記載;簽名;及交付。

 

一、法定方式之記載:

 

本票的開立需遵守一定之方式,即本票必須記載一定之事項,如果某些事項,未依法記載者,該本票原則上就是無效,讀者在收受本票,或開立本票時,務必要注意這些項目,即:【發票日、金額、表明為本票之字樣,及無條件兌付】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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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的本票是從書店或文具店購買者,理論上,後面兩者大概不會有甚麼問題,大家僅需填寫前兩者,所以,要特別注意前面二項。

 

首先,本票最下面那行纔是發票日!!!(重要,請畫五顆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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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上有兩個日期,上面那行叫做到期日,下面的那行填寫部分,纔是發票日。

 

差別在哪呢?

 

如果到期日沒寫,其他要件都具備時,該張本票仍然有效,只是那張本票視為見票給付,在本票所記載的發票日後,執票人均可請求本票簽發者付錢。

 

反之,如果發票日沒寫,其他要件都具備時,該張本票就是無效票!!!!!

 

阿嬤就是搞錯了這點,收了一堆只有到期日,卻沒有發票日的無效本票。

 

此外,不管您開立的實際日期是哪一天,只要在上面的文字顯示為哪一天者,法律規定就是以該天為發票日。

 

舉例來說:今天是106317日,但開立的本票是填寫發票日為105317日者,法院就會認為105317日就是發票日。

 

其次,金額請用文字。

 

我國實務判例認為,金額部分需以文字記載,如僅記載數字者,票據無效。

 

所以,請使用: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零的數字;及拾、佰、仟、萬的單位。

 

 

二、簽名

 

如果開立本票者為滿20歲之自然人,由其自行簽名,即於本票上「發票人」後,由對方親自書寫其姓名,建議請對方簽與身分證相符的真實姓名,並註記身分證號碼及地址為宜。

 

此外,簽名也可以用蓋章代替,但是,如果屆時持該本票請求對方付款,對方主張該印章不是他的印章時,我方必須要舉證證明該印章為其所有,所以,如果開立發票者為滿20歲之自然人,應由該本人蓋用印鑑章為宜

 

至於開立本票者為公司等法人者,建議在蓋章部分,需要蓋用大小章,由公司具有代表權限者,於本票上第一行「發票人」後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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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到上面這樣的用印時,代表要負擔此張票據責任者是舉例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該公司的代表者王一[2]

 

三、交付

開立本票者需將本票交付給對方。

 

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如果因為不懂,沒有收到有效的本票,對於日後的權利行使,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取得本票時,真的要小心謹慎地確認上開相關的要件。

 

最後,再提醒大家一次:

發票日是最下面的那行日期!!!!

 

歡迎將本篇分享給會開立本票、或會收本票的朋友們!!

 

林岡輝律師   

106.03.17

 

 

圖片來源:

於書局所購買之商業本票簿。

 

[1]實體要件部分,包含:

(1)對方是否有行為能力?例如,對方為自然人者,是否已滿20歲呢?如未滿20歲,是否已經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開立本票時,是否出於自由狀態下為表示?例如,開立發票者,如受詐欺或脅迫所開立者,開立發票者可於法定期間內撤銷本票。
 

[2]讀者可以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以確定該開立發票之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舉例言之,如輸入冠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看到該公司代表為陳清福,所以,除非讀者知道網站的登記資料與實際狀況有出入外,否則,陳清福可以代表該公司開立。至於公司其他人是否有代表權限,需依個案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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