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遷律師最近經常聽到被拆遷人說這樣的話:「我們家的房子住了好多年了,拆遷辦的人卻說這是違規建築需要拆除,我該怎麼辦?」。

  在此京平拆遷律師針對「違建」的認定主體、處理方式及救濟措施進行淺顯的分析,以作引玉之磚。

  何為「違建」?

  違建,顧名思義就是違反城鄉規劃、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實踐中拆遷難度大、成本高,拆遷部門往往會借「違建」之名加快拆遷工作的進程,即「以違建之名行拆遷之實」,可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拆遷也。

  「違建」遇上「拆遷」的救濟途徑

  被拆遷人在收到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往往會不知所措,陣腳大亂,實際上這種行政行為是可訴的,被拆遷人在這個時候千萬要冷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確認房屋是否屬於「違建」以及相關部門對「違建」的處理是否合法合規。

  (1) 違建的認定主體

  應該根據「違建」的成因、屬性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違建的認定主體。

  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處理。

  如房屋修建於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屬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則根據《城鄉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屬於村鎮規劃區內的,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章的相關規定可知,對違法佔地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2)違建的處理方式

  針對違建可以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多種方式來處理。根據《行政強製法》第44條的規定,違建不一定要強制拆除,如果確實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可見強制拆除權屬於違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3)違建的處罰時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建」被強拆的事後補救措施

  廣大被拆遷戶往往會陷入這樣一個誤區,認為房子已經被強拆了就沒有救濟措施了,但是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戶:房子已經被強拆並不是就沒有補救措施了,這個時候被拆遷人該怎麼補救:首先,一定要現場取證拍照錄像制視頻,確認強拆主體以及證明房屋已經被強拆;其次,無論警察作為與否都要及時報警;最後,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請專業的拆遷律師介入及早維權,避免發生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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