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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637036

讓臨終的人「留一口氣回家」,是臺灣民間喪葬習俗之一,殯葬業者過去會與民營救護車合作,協助載送臨終病人回家,斷氣後再將大體轉送殯儀館暫厝。但衛生福利部去年12月初卻頒發一紙公文,要求各地方政府禁止公、民營救護車從民眾家中載運大體至殯儀館。

新聞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15/35579638/

衛生福利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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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145

第四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緊急醫療救護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45

第十七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
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覈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
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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