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落實國家政策,根據省住建廳、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聯合下發的《關於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的意見》(魯建金字〔2018〕23號)和《日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日公委發〔2017〕3號),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恢復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山東省內其他市就業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在日照市轄區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向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借款申請人及配偶除需提供《日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定應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包括近12個月繳存流水清單及餘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證明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證明;

  2、授權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網上等方式查詢其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

  3、向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開設公積金賬戶並轉移或繳存到該賬戶不少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額5%的住房公積金。

  三、異地貸款額度、期限及貸款程序按照《日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異地貸款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只能選擇所購住房所在樓盤房產預抵押/開發商階段性擔保方式和現房抵押擔保方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異地貸款受理範圍:

  1、在日照市轄區內工作,但公積金未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本市繳存管理的;

  2、在日照市轄區內已有住房的(不含用本次異地貸款所購買的自住住房);

  3、在日照市轄區內已辦理個人商業住房貸款的。

  六、夫妻雙方一方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在省內其他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另一方在購房所在地管理部開設公積金賬戶並繳存到該賬戶不低於12個月的繳存額後,按照本地雙方繳存職工家庭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符合本通知異地貸款條件的,只允許在我市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八、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9日

  來源:日照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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