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學習類APP的審查管理”有了較爲明確的落地細則。3月29日,廣東省教育廳就《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提出將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園學習類APP實行黑灰白名單和紅黃牌動態管理制度,被列入黑名單學習類APP兩年內不可進校。

  該《管理辦法》從校園學習類APP的界定、備案辦法、審查機制、審查範圍等均作出明確規定,是自教育部發文明確禁止有害APP進入中小學校園後,首個對學習類的審查管理提出落地細則的地區。

  學科培訓類APP也將納入監管

  據悉,《管理辦法》明確審查範圍主要爲(或包含)廣東省中小學生、具備教學或作業等功能、以手機或平板電腦等移動智能終端作爲使用載體的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除校內學習類APP,學科培訓類APP也將納入監管,如校外培訓機構、純線上教育培訓機構開發的學科類教學培訓和作業功能的APP等。

  具體而言,一是APP發佈內容健康有益,產品(含各功能板塊)無網絡遊戲、娛樂、購物、商業廣告等與學習功能無關的內容及鏈接。二是,不得存在追星、互動交友、動漫、美食、星座、加圈子、發佈個人動態等,不得存在性暗示、性誘惑等不良、低俗內容,不得存在吸引眼球、非法營銷的垃圾內容。

  在數據安全方面,校園學習類APP需要獲取學生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由學生用戶主動填寫有關個人信息。不得調用和學習相關功能無關的隱私權限,不得徵集與使用與本APP功能無關的學生和家長個人信息(包括不得獲取與校園學習類APP使用功能無關的用戶固件信息、照片、定位等信息)。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在用戶終止使用其APP服務後,應當停止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併爲用戶提供註銷賬號的服務。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校園學習類APP不得強制收費、不得惡意扣費,其中校內學習類APP不得面向學生用戶收費。同時,校園學習類APP需提供針對學生用戶的護眼模式的說明文檔。

  對學習類APP實行動態管理

  廣東省將校園學習類APP納入源頭管理,並實行動態監管,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園學習類APP實行黑灰白名單和紅黃牌動態管理制度。審查通過並列入白名單的校園學習類APP,可提供給中小學生使用。

  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申報審查時,申報材料或者測試樣品存主觀惡意、弄虛作假行爲的,或同一個APP被黃牌警告後再次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給予紅牌處理,列入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APP,責令應用商店下架該APP、註銷ICP備案和停止網絡服務。自列入黑名單之日起,廣東省教育廳兩年內不再接受該APP主辦者新開發的校園學習類APP的申報。經APP主辦者整改,兩年後可重新向廣東省教育廳申報審查。

  進入白名單的機構也不是“一勞永逸”。根據《管理辦法》,列入白名單的學習類APP在日後被投訴、舉報違反《管理辦法》規定且查證屬實的,給予黃牌警告,列入灰名單。

  廣東省教育廳將統一發布廣東省校園學習類APP黑白名單信息,包括APP主辦者、法定代表人、APP名稱、進入名單日期等。上述信息公開發布、所有批次的黑白名單同步實時更新,接受公衆瀏覽、查詢和監督。

  據悉,自2019年9月1日起,凡未在廣東省教育廳審查通過並列入白名單的校園學習類APP,各地市、縣(市、區)、學校和校外機構不得要求或推薦給中小學生使用。

  付徵求意見稿全文

  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禁有害APP進入中小學校園的通知》(教基廳函〔2018〕102號)、國家和省“掃黃打非”辦關於開展學習類APP等移動應用程序專項整治工作的系列文件要求,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類APP使用管理,保護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根據《刑法》、《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特制定《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管理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是指廣東省各類公辦、民辦性質的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職學校的在校學生。不含幼兒園、高職、本科及以上層次教育的學生。

  《管理辦法》所稱校園學習類APP,是指面向(或包含)廣東省中小學生、具備教學或作業等功能、以手機或平板電腦等移動智能終端作爲使用載體的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包括校內學習類APP和學科培訓類APP兩種類型。

  《管理辦法》所稱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是指開發校園學習類APP並負責產品運營和維護的各類機構(企業)。當校園學習類APP開發方和運營方不是同一個機構時,APP主辦者指的是APP運營方。

  第三條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的管理主要是內容審查管理。《管理辦法》由廣東省委教育工委(廣東省教育廳)牽頭,會同廣東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廣東省委網信辦(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

  廣東省委教育工委(廣東省教育廳)牽頭組織實施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的內容審查工作,將校園學習類APP納入源頭管理,並實行動態監管;廣東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協助處理含淫穢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校園學習類APP;廣東省委網信辦(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督促校園學習類APP應用商店加強上架審查,配合做好審查和專項清理工作,做好網上輿論引導;廣東省公安廳加大對利用校園學習類APP傳播淫穢色情、網絡賭博等違法有害信息,以及開展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力度,依法查處違法犯罪企業和個人;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職責,負責包括APP在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依法對違法違規的APP及其預置、分發渠道進行下架、關停等查處;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指導和監督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依法依規經營。

  第四條面向廣東省中小學生運營的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及其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用先進技術傳播先進文化,堅持正確輿論和價值觀導向,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強化主辦者的社會道德責任和政治文化責任,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尊師重教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APP不發佈虛假信息、不散佈網絡謠言,不得存在歪曲歷史、煽動社會矛盾等違法違規信息。

  (二)貫徹立德樹人根本要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教育教學及產品開發、運營全過程,確保校園學習類APP的純淨性。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應建立嚴格的內容審查機制,保證APP發佈內容健康有益,產品(含各功能版塊)無網絡遊戲、娛樂、購物、商業廣告等與學習功能無關的內容及鏈接,不得存在追星、互動交友、動漫、美食、星座、加圈子、發佈個人動態等,不得存在性暗示、性誘惑等不良、低俗內容,不得存在吸引眼球、非法營銷的垃圾內容。

  (三)保障用戶信息數據安全。校園學習類APP須滿足《網絡安全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1號)、《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各項要求。校園學習類APP應根據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規定,通過信息系統等級保護(二級或以上)測評與備案。校園學習類APP需要獲取學生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由學生用戶主動填寫有關個人信息。不得調用和學習相關功能無關的隱私權限,不得徵集與使用本APP功能無關的學生和家長個人信息(包括不得竊取或者前置條件要求用戶授權獲取與校園學習類APP使用功能無關的用戶固件信息、照片、定位、通訊錄、收件箱等信息)。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對用戶賬號、密碼、註冊手機號碼等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不得出售,保障學生和家長的信息安全。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在用戶終止使用其APP服務後,應當停止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併爲用戶提供註銷賬號的服務。

  (四)確保運營資質合法有效。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爲依法設立的公司或機構,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具備爲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包括擁有開展校園學習類APP的教育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資金和專業人員等條件,能夠對APP進行定期更新維護,並確保APP的運行穩定。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需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依法向電信管理機構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手續。

  第五條校園學習類APP還應符合《網絡安全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一)校園學習類APP應體現素質教育要求,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升,不得采用應試教育手段增加學生課業負擔。

  (二)校園學習類APP不得強制收費、不得惡意扣費,其中校內學習類APP不得面向學生用戶收費。

  (三)校園學習類APP需提供針對學生用戶的護眼模式的說明文檔。

  (四)校園學習類APP須在顯著位置提供用戶有效的人工客服、在線客服等使用反饋通道,對於用戶的投訴建議給予迅速響應和處理。

  第六條校園學習類APP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邪教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教育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機制的通知》(教基廳〔2018〕10號)等文件精神,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的教育活動,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牽頭管理。考慮到校園學習類APP的跨地域性,爲減輕基層負擔,廣東省校園學習類APP內容審查工作由廣東省教育廳統一負責實施,不需要各地市、縣(市、區)、學校和機構逐級審查。

  第八條廣東省教育廳自收到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的申報材料之日起,60天內完成審查;審查的各類信息(包括申請材料、審查結果、黑白名單等)與本《管理辦法》聯合制定成員單位共享,每季度共享一次,後續可建立管理系統提供數據接口或查詢密鑰進行共享;因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時間自下一次申報時重新計算。廣東省教育廳制定配套文本《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管理暫行辦法釋義》、《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管理操作指引》,對《管理辦法》涉及的概念、標準以及申報審查、過程管理的各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第九條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園學習類APP實行黑灰白名單和紅黃牌動態管理制度。審查通過的,列入白名單,通過廣東省教育廳門戶網站等渠道公佈APP主辦者的名單及產品信息。列入白名單的學習類APP在日後被投訴、舉報違反《管理辦法》規定且查證屬實的,給予黃牌警告,列入灰名單。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申報審查時提交的申報材料或者測試樣品存在主觀惡意、弄虛作假行爲的,或同一個APP被黃牌警告後再次出現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給予紅牌處理,列入黑名單。廣東省教育廳通過廳門戶網站等渠道建立專欄,統一發布廣東省校園學習類APP黑白名單信息,包括APP主辦者、法定代表人、APP名稱、進入名單日期等。上述信息公開發布、所有批次的黑白名單同步實時更新,接受公衆瀏覽、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經廣東省教育廳審查通過並列入白名單的校園學習類APP,僅代表該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在申報審查時提交的APP滿足《管理辦法》要求,可提供給中小學生使用。對於廣東省教育廳審查通過並列入白名單範圍內的APP,各地市、縣(市、區)、學校和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使用該產品。

  第十一條對於列入黑名單的APP,廣東省教育廳商請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應用商店下架該APP、註銷ICP備案和停止網絡服務。自列入黑名單之日起,廣東省教育廳兩年內不再接受該APP主辦者新開發的校園學習類APP的申報,並向市縣教育局、學校通報有關處理情況。經APP主辦者整改,兩年後可重新向廣東省教育廳申報審查。

  第十二條考慮到廣東省校園學習類APP數量較爲龐大、師生使用習慣等客觀因素,廣東省面向中小學生校園學習類APP內容審查管理分階段實施。自《管理辦法》印發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設立過渡期,用於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自行整改、申請審查等。過渡期間,在未違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廣東省各地市、縣(市、區)、學校和校外機構可以繼續使用該學習類APP。自2019年9月1日起,凡未在廣東省教育廳審查通過並列入白名單的校園學習類APP,各地市、縣(市、區)、學校和校外機構不得要求或推薦給中小學生使用。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規定,仍然推薦或組織使用未通過廣東省教育廳審查並列入白名單的學習類APP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機構和教師,廣東省教育廳將在全省範圍內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約談有關責任人,對違規行爲進行重點督辦。對於存在利益輸送、收取APP主辦者回扣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照黨紀國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各地市、各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積極通知校內使用的各校園學習類APP主辦者到廣東省教育廳做好審查登記。各地各學校、各機構要做好校園學習類APP日常網絡信息巡查監測,在後續使用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的有害APP,立即停止使用,退訂相關業務,及時報告當地網信部門和公安部門,積極協助查處,並及時向廣東省教育廳反映和舉報,由廣東省教育廳商請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應用商店下架該APP、註銷ICP備案和停止網絡服務。

  第十四條《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市、縣(市、區)、學校和機構關於校園學習類APP的做法、規定與《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管理辦法》爲準。《管理辦法》執行期間,如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或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中央部委有新規定、新要求的,以國家和部委出臺的新規定、新要求爲準。

  第十五條《管理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文章來源:綜合自《新京報》、廣東省教育廳官網

  微信編輯:李中華

  監   制: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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