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網訊 淮南一村委會主任以境內企業拉運煤矸石車輛拋灑、污染、超載等理由爲藉口,僱傭並指使多名村民採用徒手、坐輪椅、停放電動車、停放大貨車等方式,多次將企業的煤銷路堵住並攔截運輸車輛,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近日,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經審理查明,2018年4至5月期間,時任潘集區蘆集鎮姚幸村村委會主任李某甲,以境內一選煤廠拉運煤矸石車輛拋灑、污染、超載等理由爲藉口,僱傭並指使李某乙、楊某(二人已判刑)、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均另處)等村民採用徒手、坐輪椅、停放電動車、停放大貨車等方式,多次將該選煤廠門口的煤銷路堵住,攔截淮南一公司拉運煤矸石車輛,致使該公司無法正常轉運選煤廠的煤矸石,給兩家企業造成嚴重損失。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於2018年8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甲指使、煽動他人,多次擾亂企業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致使企業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系首要分子,其行爲已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李某甲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餘佔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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