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2

〔記者王捷/臺南報導〕律師洪銘憲說,刑法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立意是為保護個人居住隱私,但並不是毫無限制,有「正當理由」就不是「無故」入侵。本案中,楊母是否有「正當理由」是個關鍵,至於夫家見到楊母,是否有開門默許進入,也是全案是否構成違法的關鍵。

洪銘憲說,「無故侵入住宅」是指行為人無權、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同意進入他人住宅,如果有正當理由,不會觸犯該法。

屋主開門 等同默許

以楊母案例來看,楊女原本就住在夫家,楊母為替女兒、外孫女收拾行李,可說是有「正當理由」;夫家主張有開門,但沒有同意楊母進入這點,如果屋主開門,卻悶不吭聲,則也有默許進入的意味。

洪銘憲說,如果孃家、夫家各說各話,那麼從楊母最後順利收拾行李這點,似可推論「如果夫家拒絕楊母進入,楊母不可能順利達成目的」,由此來看,楊母違法的可能性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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