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公平是競技對抗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之一。因此在探討平衡性問題之前,首先要探討的問題就是,競技對抗為什麼要平衡?平衡究竟是什麼的平衡?只有探究清楚了平衡本身為何,才能進一步去探討別的問題。

先從最直接的顯現的文本層開始,因為毫無疑問的是,平衡性的直接體現也是從這裡開始的。

競技對抗是對應雙方的兩個文本作者的對抗,因此在一場競技對抗的進程中,實質的對抗,就是兩個文本作者所生產的文本之間的對抗。因而平衡性,就相關於並且體現在這兩個文本之間的關係問題之中。

競技對抗文本的最基本符碼單元,就是動作,作者生產的文本就是由動作符碼組成的動作序列形式,兩個文本的關係實際就是兩個動作序列的關係,而作為文本形式的動作序列,每一個動作都是動者的位置平移,因此動作序列的關係問題,實質上就轉變為兩個動者的諸位置之間的關係,而諸位置單元組合而成的序列本身,從整體來看,形成了一個動者的平移範圍,因此整個文本本身,其實質也就是動作範圍,動作範圍是由一定量的位置單元組合構成。因而平衡性,相關於兩個動作範圍的比較關係問題。

例如在足球比賽中,一方球員對另一方球員從背後進行鏟球,這樣的一個動作範圍,被規則編碼為一個危險意義的動作, 是破壞遊戲平衡的動作。從呈現形式來看,該動作會很大可能會導致持球者的身體遭到巨大的傷害,而作為兩個動作範圍比較關係之結果的這個傷害,其嚴重之程度超出了規則所允許的底線,那麼也就是說該動作的範圍是超出了規則允許的範圍。

在這裡,作為動者的球員,選取並生成了一個範圍如此之大的動作符碼組合,而另一方球員在比賽進程中沒有生產過如此之大的動作範圍,因此導致作為文本的兩個動作範圍之間產生了不對等的比較關係,文本的不對等實質是符碼組合的不對等,也就是基本符碼單元的不對等。作為一個規則禁止的動作範圍,犯規一方選擇符碼並生產的動作範圍超出了規則的限制,而被犯規一方如果不選擇突破規則限制,那麼很明顯,雙方的動作範圍的符碼單元系統就完全處於一個不對等的比較關係。

當裁判判罰尺度不一時,就出現了所謂的公平問題,也就是平衡性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在於,裁判對比賽雙方不同的判別尺度,從規則層面給予了雙方範圍不對等的動作範圍的符碼單元,而最基本符碼單元的範圍不對等,也就意味著在文本生產層面的不對等,是在文本生產起點上的不對等。

在對抗的過程中,兩個生產者生產出來了兩個文本,所謂對抗,實質就是這兩個文本之間的對抗。兩個項之間的對抗,首先是兩個項發生接觸,也就是將兩個項聯繫在一起,聯繫合併到一起之後,會發生某種關係。而對抗的關係,無疑是一個彼此相對立的、相異的關係,因此這個關係的結果必然是一個二選一的形式,要去掉一個,留下一個。

而要實現二選一,就是要在兩者之間發生一個比較關係。比較行為,放在具體的競技比賽中,就是判罰行為,勝負的判定行為。

競技文本的比較,實質就是動作範圍的比較。而作為文本的動作範圍,是生產者通過諸動作符碼單元的組合而成的,也就是說表層文本,實際上就是一個符號的組合軸,而被組合的符碼單元,是位於聚合軸的。

作為文本的動作範圍,是文本生產者選擇諸多個符碼單元進行某種組合形成了整體的動作範圍,在動作完成後,動作序列本身就形成了一個固定的動作範圍。而文本的比較,就是兩個範圍之間的比較,作為互相對立的比較關係,兩個範圍之間彼此消減,最終產生出判定結果。

所比較的作為動作範圍的文本,是生產者所產生的動作範圍,是生產者將符碼單元組合而成的動作範圍,通過兩個範圍的比較結果,就能夠實現對兩個生產者的文本生產能力之比較的判定,從而宣布最終的二選一的所謂勝出者。

然而比較的前提是可比較,當兩個文本生產者組合符碼單元時所選擇的符碼單元是處於不對等的範圍時,也就意味著這個不對等是先於文本生產的,是先在的給予生產者的作為規則的符碼生產資料的不對等,而不是生產者自身生產能力的不對等。

如此組合出來的動作範圍,進行比較的結果,如果用於對文本生產者的比較判定,會出現嚴重誤差,也就是失衡。因為很難知道這個被生產的動作範圍文本,究竟完全是文本生產者自身能力因素的結果,還是因為兩者的符碼單元本身就不對等,而符碼單元自身的範圍不對等,對勝出的那一方在動作範圍生產中,對其生產增加了生產者自身生產能力之外的加持因素。

也就是說在生產進行之前,符碼單元本身的比較結果就處於一個不對等的狀態,符碼單元本身就是失衡的,符碼單元本身就是可比較的,雙方先在的符碼單元會有一個大小優先順序。先在於生產者的符碼的不均等,會帶入到被生產的動作文本之間的範圍比較關係之結果中,從而嚴重影響到對文本生產者的生產能力的檢測結果的純粹性。一旦這個結果的純粹性沒有了,那麼對抗本身也就失去了合法性,失去了意義價值。這就是為什麼競技對抗必須要平衡。

文本,作為符碼之組合的結果,能夠進行比較,可比較性就來自於一個可用於進行比較判定的共同不變項,這個不變項,如同動作序列中的動者,是諸瞬間得以組合聯結的根基。而當符碼單位本身不再是不變項,其本身成為了變項,那麼在變項之上的組合,就失去了同一的比較單位,比較也就不可能了。

舉個例子,兩個人賽跑,一個人是肉身腿,而另一個人加裝了高科技的機械動力腿,這兩條腿本身,就是賽跑者的符碼單元,但很明顯能夠看到,這兩條腿是處於完全不對等的範圍之中,在同等時間範圍內,機械動力腿能夠組合出更長的奔跑範圍。符碼單元本身就是不對等的,那麼這個賽跑比賽的文本結果,自然是不能用來判定這兩個賽跑者自身的能力,因為符碼單位自身的範圍大小等級被帶入到了這個奔跑文本的範圍之中,你無法判斷這個距離的結果究竟是不是完全的奔跑者自身能力的結果。所以,不對等符碼組合而成的文本,就比較行為而言,完全是一個非法的文本。

因此,總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說,不平衡的產生根源,就是動作符碼單元本身的範圍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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