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我是警察,太專業的就不說了~

簡單點:法院負責判案,公安負責偵查。

未經法院判決不能說任何一個人有罪,哪怕當著警察的面違法,在偵查階段也只能叫做嫌疑人~


當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之後,被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這兩個階段,被稱為嫌疑人,因為在這兩個階段是對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證實有這樣的犯罪事實的過程,還沒有對其進行定罪,所以被稱為嫌疑人,顧名思義就是有涉嫌犯罪,有嫌疑的對象。在法院進行審判階段就被稱為被告人,經過法院的審判才能確定其是否有罪,是否判處刑罰。


因為我國刑訴法目前實行的是疑罪從無的宗旨,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裁定有罪並判決之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推定其有罪,公安機關在偵破各類刑事案件中,對有涉嫌作案條件,作案時間,有重大作案可能性的人員,都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七八十年代甚至九十年代初期的「犯罪對象」和「犯罪分子」,對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接受調查訊問,必要時(現場作案被當場抓獲,或者被目擊者,被害人當場指證的,或在犯罪現場提取到該嫌疑人涉嫌作案的初步證據的)可以先行依法拘留(刑拘)審查,在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或被拘留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雖然涉嫌重大犯罪嫌疑,但是其身份依然還是公民身份,只有在法庭上,經過辦案機關(公安,檢察院)充分紮實的證據鏈證實了案件就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為,法庭經過對證據鏈的審查認定,並經合議庭一致認定,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成立並量刑判處被告人刑罰,此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才由一個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轉化為一個罪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在法院判決之前,都只能將涉嫌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


認定一個人有沒有罪,是需要經過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只負責案件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法院沒有宣判之前他只能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


認定一個人有沒有罪,是法院的事情,公安機關只負責案件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法院沒有宣判之前他只能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


還沒拿到犯人的犯罪證據前,只能那樣稱呼。


犯罪的人都叫罪犯不交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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