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山東省臨沂市生態環境局對外公佈了《2019年臨沂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正大”,002470.SZ)赫然在列。金正大是一家總部位於山東臨沂的化工企業,主營產品爲複合肥、緩控釋肥、水溶肥等。

  《經濟參考報》記者研讀金正大2018年對外公開披露的公告等信息發現,在環保政策趨嚴趨緊的環境下,2018年金正大位於山東、貴州、安徽等多地的多家子公司仍因污染環境屢遭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環保調查。此外,金正大未公告部分行政處罰信息,涉嫌信披違規。

  菏澤金正大一月內兩度違法兩次被罰

  2018年9月1日,金正大對外發布了《關於子公司收到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稱,近日,子公司菏澤金正大生態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菏澤金正大”)收到菏澤市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菏環罰字[2018]180711JZDLC號、菏環罰字[2018]180711JZDCJ號)。

  公告內容顯示,2018年5月23日,菏澤市環境保護局對菏澤金正大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磷礦存放場圍擋低於磷礦堆,部分磷礦堆未遮蓋;磷礦粉直接通過新建敞開式傳輸帶送入磷酸槽。菏澤市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菏澤金正大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兩天後,即2018年5月25日,菏澤市環境保護局又一次在菏澤金正大發現了環境違法行爲:配料庫車間未封閉,在物料裝卸過程中產生大量粉塵,粉塵污染嚴重。菏澤市環境保護局再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菏澤金正大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不過,金正大在公告時稱,子公司菏澤金正大已按照菏澤市環境保護局要求完成整改並通過菏澤市環境保護局複查,行政處罰對公司及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產生重大影響。

  貴州金正大

  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

  無獨有偶,金正大2011年8月26日在貴州甕安設立的全資子公司金正大諾泰爾化學有限公司(曾用名貴州金正大生態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貴州金正大”)同樣也因環境污染問題屢遭處罰,甚至還登上了中央環保督察組的黑名單。

  今年1月10日,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的《重磅!貴州環保問題問責幹部120人,21名廳級51名縣處級》一文顯示,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對貴州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8月1日將督察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貴州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截至目前,根據查明事實,對120名責任人員(廳級幹部21人,縣處級幹部51人,鄉科級及以下幹部48人)進行了問責處理。

  11個典型案例中,“關於黔南州甕安河水環境質量惡化的問題”位列第七,通報內容爲:甕安縣未完成甕安河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甕安縣政府對甕安河總磷污染問題重視不夠、整治不力,並在此情況下仍招商引資建設金正大諾泰爾化學有限公司、芭田生態工程有限公司等大型磷化工項目,加之監管不力,導致未批先建、廠區滲漏和總磷超標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爲。根據相關規定,對黔南州委常委、甕安縣委書記張文強進行誡勉談話;對甕安縣委副書記、縣長黃桂林進行誡勉談話。同時責成甕安縣委、縣政府向黔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記者注意到,貴州金正大2018年因環境違法行爲遭到環保部門兩次行政處罰。2018年5月2日,甕安縣環保局作出的甕環罰字[2018]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3月11日、3月22日甕安縣環保局在接到羣衆舉報後調查覈實發現貴州金正大存在如下環境違法行爲:一是將磷石膏銷售給村民進行處置,村民在運輸過程中擅自將磷石膏堆放於未採取防揚散、流失、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場所;二是在後期調查中發現多處堆放磷石膏情況,堆放場所未採取防揚散、流失、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三是將磷石膏以1元/噸的價格銷售給多個個體經營者,並按距離遠近以補貼運費的方式給付購買方30元至39元的運費補貼(含稅價)。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甕安縣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對貴州金正大作出了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兩個多月後,2018年7月19日,甕安縣環保局又一次對貴州金正大進行了環保處罰。甕環罰字[2018]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4月26日,“12369”環保舉報管理平臺接到羣衆舉報後,甕安縣環保局立案調查後發現,貴州金正大存在“磷酸分廠萃取槽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導致萃取槽間歇啓運攪拌過程中部分含氮氧化物尾氣直接外排大氣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僞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爲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啓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甕安縣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對貴州金正大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實際上,貴州金正大多次登上環境污染黑名單,數次被當地政府約談,環保部門督察整改、處罰。公開資料顯示,2018年11月23日,甕安縣人民政府網站刊登的《甕安縣第一時間處理中央生態環保“回頭看”督察組交辦的金正大公司污染信訪投訴案件》一文顯示,11月22日,甕安縣接到中央生態環保“回頭看”督察組交辦的金正大化工廠排放廢氣導致村民果園受損的信訪投訴案件。縣委、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第一時間由縣委常委、副縣長李軍帶領縣環保局、縣科技局、縣農工局、銀盞鎮等單位趕赴現場覈查處理。文章稱,立即邀請省農科院果蔬專家到果園對土壤、樹枝、樹葉採樣化驗,待化驗結果出來後,第一時間向果園場主反饋化驗結果,若確因系污染造成的損失,縣環保局要責令金正大公司予以賠償。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網站2017年7月28日發佈的《貴州省環境執法大練兵第三期活動簡報》一文稱,貴州金正大於2017年4月份檢查中被發現脫硫設施長期不正常運行,且在線監測數據顯示二氧化硫、氨氮濃度處於超標狀態。黔南州環保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停產限產辦法》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並實施停產整治。爲使企業徹底整改到位,2017年6月,黔南州環保局決定將貴州金正大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導致超標行爲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目前,該案件已經正式完成移交,公安機關正在對該案件進行查辦。

  安徽金正大因大氣污染被責令停產

  安徽金正大生態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安徽金正大”)是金正大2011年1月27日在安徽省長豐縣註冊的全資子公司。記者注意到,該公司因環境污染問題多次遭到當地羣衆向長豐縣政府、安徽省環保督察組以及安徽省省長信箱等投訴舉報。

  《經濟參考報》記者登錄長豐縣人民政府網站,檢索到一篇名爲《長豐縣調查處理金正大公司大氣污染”》的文章。該文發佈於2018年9月6日,來源是長豐縣環保局。文章稱,2018年8月26日,長豐縣接到安徽省環保督察組交辦信訪件,有羣衆反映“長豐縣水湖鎮長豐路最西邊有個金正大化肥廠排放刺鼻性氣味”。接件後,縣環保局、水湖鎮迅速派員趕赴金正大公司調查處理。經查,羣衆反映問題部分屬實。根據監測結果,該公司一、二期項目廢氣均達標排放。現場檢查同時發現該企業三期項目正在調試,但環境防護距離內居民尚未完成拆遷。2018年8月28日,長豐縣環保局、水湖鎮政府現場責令該公司三期項目立即停止調試,要求該企業在三期環境防護距離內居民未拆遷完成前,嚴禁進行三期項目調試生產。2018年8月30日後督查,該公司已全面停產開展自查。

  業內人士指出,作爲一家上市公司,金正大應在環保方面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其肆意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爲令人唏噓。值得注意的是,金正大子公司遭到行政處罰的行爲,僅菏澤金正大對外發布了公告。記者檢索金正大2018年1月1日以來對外發布的所有公告,未發現涉及貴州金正大兩次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也未發現安徽金正大停產自查的相關信息。針對金正大存在的涉嫌信披違規等問題,記者致電致函金正大采訪,但截至發稿,未有回覆。針對金正大存在問題,本報將持續予以關注。

  (吳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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