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辉等四人帮助他人将从广东深圳运输的大量生活垃圾倾倒到本县境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4月8日,嘉禾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跨省非法倾倒垃圾案。

  2017年7月4日至5日,被告雷某辉、曾某生帮助李某平(已判决)寻找倾倒点,以处理李某军(已判决)从深圳玉龙垃圾站拖运至嘉禾县的生活垃圾,帮助其将拖运过来的三车生活垃圾的其中一车倾倒到了行廊镇倒头边山上,另两车因被嘉禾县环保局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2017年4、5月份,黄某军、李某平帮助李某军寻找垃圾倾倒点,在确定嘉禾小土岭煤矿(行廊镇老四十担煤矿)为垃圾倾倒点后,于2017年7月5日,将两车从玉龙垃圾转运站运来的生活垃圾运至嘉禾县境内,其中一车倾倒到了通往小土岭煤矿的路边,另一车垃圾因被嘉禾县环保局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经检查评估,在倒头边山倾倒点、老四十担煤矿旧址倾倒点倾倒的生活垃圾渗透液铅、镉、COD均严重超标,对环境污染损害额分别达37224.60元、40119.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雷某辉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将有害物质随意在非正规的垃圾填埋场所内倾倒,且该有害物质中铅、镉的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并将择日宣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雷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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