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輝等四人幫助他人將從廣東深圳運輸的大量生活垃圾傾倒到本縣境內,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4月8日,嘉禾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跨省非法傾倒垃圾案。

  2017年7月4日至5日,被告雷某輝、曾某生幫助李某平(已判決)尋找傾倒點,以處理李某軍(已判決)從深圳玉龍垃圾站拖運至嘉禾縣的生活垃圾,幫助其將拖運過來的三車生活垃圾的其中一車傾倒到了行廊鎮倒頭邊山上,另兩車因被嘉禾縣環保局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2017年4、5月份,黃某軍、李某平幫助李某軍尋找垃圾傾倒點,在確定嘉禾小土嶺煤礦(行廊鎮老四十擔煤礦)爲垃圾傾倒點後,於2017年7月5日,將兩車從玉龍垃圾轉運站運來的生活垃圾運至嘉禾縣境內,其中一車傾倒到了通往小土嶺煤礦的路邊,另一車垃圾因被嘉禾縣環保局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經檢查評估,在倒頭邊山傾倒點、老四十擔煤礦舊址傾倒點傾倒的生活垃圾滲透液鉛、鎘、COD均嚴重超標,對環境污染損害額分別達37224.60元、40119.80元。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雷某輝等四人違反國家規定,幫助他人非法將有害物質隨意在非正規的垃圾填埋場所內傾倒,且該有害物質中鉛、鎘的含量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四被告人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起次要、輔助作用的,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處罰。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並將擇日宣判。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雷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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