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守英、路乾

  來源=《學術月刊》

  產權與經濟發展

  無論一個社會選擇什麼樣的政治制度,產權制度都是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受政治或意識形態的支配,產權安排的選擇與變遷常常被所有制優劣論或非公即私的取向所掩蓋。事實上,就連產權學派創始人阿爾欽也提醒,對產權的界定、配置與保護是一個社會必須解決的最複雜且最困難的問題之一。

  幸運的是,科斯“交易費用”概念的提出,爲理解各種制度的形式及其變遷提供了基礎,沿襲他開闢的研究方法,經濟學、法學、歷史學、管理學等領域對真實世界中產權的認識大幅提升。經過科斯、阿爾欽、德姆塞茨、諾思、張五常、巴澤爾等人的努力,制度經濟方法對產權安排的特徵以及產權對人的行爲、資源配置、經濟績效的重要性給予了深入分析,也注意到國家在產權保護與實施中的作用。然而,基於產權有效性的假設以及國家作爲一種擁有合法暴力組織就應該實施有效產權保護的假定,傳統產權理論忽略了真實世界中影響國家行爲的多個羣體的互動及其形成的權利規則,因而無法解釋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以及當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差別懸殊的的產權保護狀況與結果。

  近年來,諾思等將社會及制度變遷理論進一步拓展到對社會秩序的研究,長尺度探究了人類社會有記載以來上萬年的秩序演變,以權利限制社會與權利開放社會作爲視角,分析國富國窮的原因。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徵是具有權利開放的社會秩序(Open Access Social Order),在其中,社會遊戲規則對待全體公民一視同仁,任何公民都可以組建法人組織、面對同樣的法律政策。然而,諾思等人的理論主要基於一視同仁的規則(Impersonal Rules)的形成來討論社會秩序的演進,缺乏與產權這一至關重要制度的銜接。

  本文將在討論所有權與產權、產權的功能及特徵的基礎上,延伸到產權的保護與實施,分析國家與其他主體互動中產權保護與實施的複雜性,同時,打通產權理論與社會秩序的討論,分析產權制度與社會秩序演進的關係。我們得出,一方面,產權保護的範圍擴大到全體公民,法律和政策對不同羣體一視同仁,是建立權利開放的現代經濟與政治秩序的基礎。另一方面,只有在權利開放秩序中,任何公民享受同樣的權利,產權平等保護的制度纔可以持續,公平的市場競爭才得以維持。通過這兩方面的努力,不僅拓展了傳統產權理論及社會秩序理論,而且有助於我們分析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複雜的產權保護與社會秩序演進。

  所有權與產權

  討論產權時面對的最主要困難是研究的進路。一個長期的傳統是,將所有權等同於所有制,但兩者並不畫等號。所有制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圍繞生產資料形成的關係,是滲透於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領域並起決定作用的經濟基礎,反映人與人之間由生產資料佔有所形成的經濟關係,是社會生產關係的總和。所有權是一種財產權利。作爲法律權利,所有權是所有制的一種實現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實現方式。國家可以通過憲法對所有制予以宣示,但所有權由民法來安排。

  1.財產權是權利而非物的歸屬。在中國產權問題的討論中,有一種長期的傾向是重“物”不重“權”。比如討論土地問題時,更關注的是土地屬誰,但忽略了土地持有者所享有的權利。盎格魯-撒克遜法律傳統則明確宣示:一個人所擁有的不是資源,而是該資源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財產。當代財產法學者門澤爾指出,產權不是土地持有者與土地之間的關係,而是土地持有者對土地的權利關係,以及土地權利持有者與所有其他人之間的關係。

  2.所有權是對物的所有可能權利。中國法律和政策重視所有權的傳統,與改革後的法律建構以借鑑大陸法體係爲主有關。在西方法律體系中,大陸法傳統是從物的“完整所有權”開始的。所有權不是對該物的具體權利的有限列舉,而是所有可能的權利。擁有完整所有權的人也被賦予了分離具體權利的權能,分離出的權利可由其他人實施,但這些其他人並不擁有這些權利,僅僅是得到了所有者讓他們實施這些權利的授權。

  羅馬法用dominium來描述一物的所有可能權利由一個(法律上的)人擁有,意即所有者能夠使用某物,享用它並處置它。 所有權的完整形式包括:(1)使用權(usus);(2)收穫權(fructus);(3)佔有權(abusus)。該法還明確規定,所有者可以分離出去前兩種權利,仍然保持對佔有權的控制。拿破崙法典採用了這一法律思想,並在拿破崙佔領期間引入許多國家,成爲大陸法的基本傳統。在拿破崙法典和德國法傳統中,都是使用完全所有權的概念。

  在成熟法律體制下,完整所有權是“對一物的最大可能利益”。所有者只要他願意,就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出借、保留他所擁有的權利,而且也沒有其他人可以從使用該物中獲益。這項權利分別爲:(a)佔有權,即對所擁有物的排他性物質控制權。佔有權可以被理解爲排除其他人使用或排除其他人從物中獲益的權利。(b)使用權,即由個人享有和使用。(c)管理權,即決定如何使用該物,以及誰應該使用該物。(d)收入權,即由物的個人使用及允許他人使用時派生的收益。(e)資本得益權,即讓渡一物等的權力。(f)穩定權,即免於被徵收。(g)可遺傳權,即無限期遺贈某物的權力。(h)有期限的權利,即所有權的期限不確定。(i)禁止損害性使用,即有責任剋制自己使用物時不傷害他人。(j)履行債務,即可以將物拿去還債。(k)剩餘權特性,即一些對失效的所有權進行修改的規則。

  布萊克斯通是英格蘭法律的評註者,也對美國產權思想產生過重大影響。他也使用了所有權(dominium)概念,指 “對財產的權利是唯一的、獨佔的所有權”。在習慣法傳統中,“各種權利的加總就是所有權”。

  3.從所有權向權利束的轉變。有意思的是,在中國長期存在的“重所有權、輕具體權利”的分析傳統, 在西方也同樣存在。正如布羅姆利所批評的:“關於產權的討論常常限於許多可能權利中的一種,即所有權。這一簡化常常造成討論土地產權實際應用時的簡化”。在許多社會裏,可以發現存在很多種類的權利(部分反映了很多種類的“土地利益”,儘管並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被認爲是權利)。

  與大陸法傳統相比,在盎格魯-撒克遜法律傳統中,更加重視“權利束”的經濟意義。該法律傳統認爲,一份財產就是一種可以由法律界定與保護的土地利益。只有君主是最終的、絕對的財產所有者,沒有其他人擁有土地,但是他們可以持有土地的利益。這一傳統使英國法律更重視土地權利分割的合約規則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規則。美國沿襲了英國看待土地權利的方式,儘管絕對的財產所有者不再是君主,而是土地的永久持有者。雅各布斯描述了美國的情形:“一項法院記錄表明,我是一塊土地的記錄的所有者。當擁有土地時,我出售礦權給一家跨國礦業公司,將長成林的林木賣給一家紙業公司,將開發權贈送給地方土地保護組織,我是該記錄的所有者。……我擁有土壤使用權,保護圍欄,支付稅收,但其他人擁有其中的一些關鍵權利,它們甚至比我保留的權利束中的部分更有價值。”。

  從重所有權轉向重權利束,爲分析權利合約及法律規定提供了便利。例如,我與業主簽訂了一份對一幢建築的租約,租約就是財產。這份租約表明我擁有了按合約使用它的權利,我甚至可以賣掉這份租約。對土地分項權利的規定與實施會影響土地的使用方式與效果。比如,租賃權在英國是可以交易的,但在荷蘭不行。其結果是,英國的商業使用者一般採取長租方式,因爲即便他們不需要使用這一空間了,也可以通過租約租給其他需用者。相比之下,荷蘭的商業使用者要麼採取短租方式,以免因爲長租的不靈活導致他無法將空間租給其他人造成的損失,要麼爲了尋求使用的穩定性以及獲得資本增值,將辦公空間的不動產買下來。其結果,在荷蘭比在英國更多的商業空間是以不動產持有,形成較小的建築以及缺乏作爲整體管理的商業園區的格局。

  4.不同產權安排選擇受交易費用影響。在人類歷史上,出現過不同的產權安排,如國有、共有、敞開進入(open access)、私有等多種形式。在不受強力幹預下,產權演化是朝着交易費用最小化的方向。德姆塞茨指出:“所有社會的產權安排,都會迴應於技術、需求以及其他經濟條件的變化而有效率地演進”。埃裏克森在對土地所有權安排的經驗研究中得出:“一個交織緊密的羣體傾向於通過習慣或法律創造一個成本最小化並且足以應對風險、技術、需求以及其他一些經濟條件變化的土地制度。”由於產權制度演化受交易費用影響,一個社會的產權制度並非唯一的安排即有效。土地的私人所有能夠降低集體決策費用和監督費用,土地的集體管理則可以利用規模經濟及分散風險。但是,僅當利益相同並且(或者)存在一個明確的控制權威時,土地的集體所有在長期纔是有效的。

  產權的功能

  產權起作用的方式非常實在。作爲一種制度裝置,它具有預期和激勵的功能。產權安排造成經濟主體預期不穩,它所產生的激勵就是負向的;產權安排如是生產性的,就會將人們的行爲引向提供有利於社會財富增長的努力;產權安排如果是分配性的,就會將人們的行爲引向非生產性努力。

  1.產權保護是經濟制度的基本要件。產權是社會強制實施的、對商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產權以其強度、深度和廣度對人的行爲和資源配置產生影響。誰擁有使用資源的權利、權利有多大以及權利受保障的程度有多大,都會極大地影響相關市場主體的行爲,會使資源使用的效果產生極大差異。在一個知識分散的社會,人們只有對生產資源擁有可靠的、可以讓渡的產權,並在可信賴的合約談判中、在一個共同商議的價格和較低的交易成本下交換產品,才能提高對那些更有價值物品的可得性,並降低生產成本。 更一般地,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如果產權沒有得到清楚的界定和保護,市場參與者將面臨高昂的締約成本等交易費用,難以通過交換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2.產權保護的有效性決定市場交易範圍與分工深化。當一種交易在市場中議定時,就發生了兩束權利的交換。權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服務上。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產權保護強弱決定了市場發展與分工深化的程度。沒有完善的產權保護,違約與侵權行爲會增加交易的不確定性,擡升交易費用,降低市場範圍;市場範圍的縮小會降低分工的深度,進一步遏制競爭和增長的持續性。在制度研究的早期階段,有效產權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受到重視。諾思的早期研究提出,西方國家的現代化最先在荷蘭、英國發生,而不是在法國和西班牙發生,其關鍵是荷蘭和英國採取了有利於產權保護的制度,促進了交易與分工,帶來了經濟的增長與繁榮。

  3.產權明晰是降低合約成本、減少外部性的有效方式。產權安排影響人們對資源的控制與競爭方式。在產權明晰且交易費用較低時,價格機制是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產權重新界定的成本也較低,產權安排對權利配置的影響不大。當存在交易費用時,用價格機制配置產權的成本上升,採取什麼樣的權利安排形式會影響締約成本 。另一方面,完善的產權保護有助於減少資源使用的外部性以及由此引發的爭議。由於資源的使用往往具有外部性,人們在使用資源爲自己謀利時,可能會損害他人的利益,這種損害往往是沒有補償的。在技術進步、要素價格變化時,這種外部性會格外顯著。解決外部性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相關各方達成資源使用與侵權補償的協議;二是通過產權轉讓整合分散的產權主體。這兩種解決辦法的前提是有清晰而有保障的產權。

  4.有效的產權保護會增進投資者支持創新活動的激勵。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始於投資創新活動爲特徵的工業革命。但是,由於創新往往具有正外部性,社會收益往往高於投資者和創新者的個人收益,從而抑制投資者去支持創新性嘗試。科技創新的突破究竟在多早發生,取決於有沒有產權安排來保證投資者和創新者能從其投資和創新活動中獲得預期收入。爲新思想、發明和技術革新在內的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爲投資者和創新者提供常規性的激勵。沒有這種產權保障,便沒有人會拿私人財產爲社會利益冒險。

  5.穩定有保障的產權有助於培養企業家精神。企業是一個社會創造財富的主體。企業家創造財富的動力取決於其財富是否有安全的保障。缺乏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企業家的財產被他人甚至政府掠奪,企業家的投資無法回收,就沒有動力增加投資、積累財富、延續企業。保護企業的產權就是要降低企業家的財富被他人或政府掠奪的風險,爲企業家的投資提供安全保障,提振企業家的投資回報預期,鼓勵企業家爲實現長期利益最大化謀劃企業經營策略,增加長期投資,將更多資源分配到研發與創新。

  產權的特徵

  對經濟主體而言,產權對它的影響不是通過“高高在上”的所有制,而是取決於產權界定與賦權強度。一般意義的產權制度要求在賦予人與其物的關係時,應該具有明晰性(clarity)、確定性(certainty)和穩定性(stability)。資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是資源使用、收益與轉讓權利的清晰界定且有效的實施,經濟績效的差異也由此而生。

  1.產權的清楚界定是資源有效配置的基礎。沒有清晰的產權界定,就無法進行順暢的市場交易,也就無法有效地配置資源。產權包括實際上的產權與法律上的產權。在法律層面予以登記頒證,不同於產權在實質上的被界定與實施。沒有充分而清晰的賦權,僅僅依賴登記和頒證,產權得不到有效保障。產權界定也不能停留在所有權層面。沒有產權各項權能的明確與清晰界定,而界定權能綜合的所有權,權利是無法實施的。作爲基礎性安排,產權界定也受收益和成本制約,一方面,如果一個資源的經濟價值較低,界定產權的需求就較低,佔有者界定產權的動力較小;另一方面,產權界定是有成本的,如果界定成本過高,或實施者的經費得不到保障,產權界定的效果會較差。

  2.排他性與可讓渡性是產權最重要的權能。在產權對行爲的影響中,排他性和可讓渡性是最重要的兩項權利安排。排他性決定誰有權使用一種稀缺資源,及其權利不受幹擾與侵犯;可讓渡性決定在合約議定下資源向效率最高的使用者配置的安排。排他性有兩層含義:一是選擇資源使用的排他性,即決定誰在特定的方式下有使用稀缺資源的權利。對公寓擁有完整產權的主體有權決定如何使用公寓,是自己住還是出租,是根據價格來出租,還是根據關係來出租。二是對資源收益權的排他性。如果所有者選擇將公寓出租,他就有權從財產的服務中獲得所有租金收入。

  可讓渡性是以相互同意的條款交換資源的權利。所有者有權決定按任意價格通過交換將資源出租、出售,甚至授權給其他人使用。轉讓權是市場合約的一個先決條件。資產的使用權與收益權不一定包含資產的轉讓權,但資產的轉讓權一定包含資產的使用權與收益權。僅有資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沒有轉讓權,資產就無法流動到對其使用效率最高的一方手中。但是,資產在轉讓過程中,因實現了更高的價格,難免會出現攫取資產的現象。因此,產權保護的重點是對資產轉讓權的保護,也即在資產轉讓過程中的產權保護。

  3.產權殘缺扭曲競爭機制。在真實世界中,產權往往變得殘缺。產權殘缺是指刪除了用來確定“完整”產權的權利束中的某些重要權利。產權殘缺有兩種,一種是無法佔有全部權利導致的殘缺;另一種是因管制、政治等原因導致的殘缺。對產權的限制會降低物品和服務基於貨幣交換的競爭,增加基於個人特徵的競爭。例如,房屋租金管制會加劇人們爲生存空間而展開的競爭,致使人們在更大程度上依據膚色、信仰、家庭規模等其他人格化特徵來分配房屋。產權殘缺扭曲了競爭機制,致使資源無法從資源所有者轉讓給對其使用效率高但缺乏資源的人,進而加大了財富不平等。

  產權保護與實施

  產權制度不會自動生效。產權功能的實現取決於產權保護的有效實施。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提醒:“土地權利不是自然賦予的,而是由社會創造的,如果沒有對權利的保護,權利就不存在。”布羅姆利更明確表示:“某物受保護使得其有這一權利,而不是某物受保護因爲它有這一權利。”產權保護的效果既有賴於在產權形成與演化中締約的效率與實施,也有賴於國家在產權保護中發揮作用,同樣不能忽略的是產權制度建構中國家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互動。

  1.產權保護受利益相關者共同接受的締約規則的影響。在公衆的觀念中,產權的保護應由國家來排他性地提供,法律是保護產權的主要方式。但是,自有史以來,政府並不是產權保護的唯一提供者。事實上,在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產權保護的提供者是多元的。家族、宗教、武術門派、幫會、行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產權保護。從經驗觀察來看,無論是財產形成過程,還是日常經濟活動,大量的權利安排與保護是由非正式規則約束的,產權保護由利益相關者認可的規則達成,國家提供的法律保護只是最後一道防線。儘管經歷長時段的歷史變遷,中國鄉村的產權保護仍然主要受非正式權利規則制約。在歷史上,皇權不下鄉,村莊權利規則既尊重每個村民的私權,又遵守村規民約對公共部分的制約。改革開放之初,農民認可的農地產權規則是“上交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餘是自己的”合約規則,政府的認可則滯後三年,國家法律的承認更是晚至2002年;直到今天,除了行政仲裁,大量有關農民土地權利的糾紛案例仍然通過非正式規則解決,法庭則很少介入。因此,要理解產權保護的有效性,就必須充分理解民間自發的產權形成、權利關係與配置方式。

  2.基於第三方實施的產權保護是國家能力的主要體現。儘管在維繫人類秩序的制度中,非正式規則對產權的保護普遍存在,但一個基本的共識是,政府提供法律的第三方實施來保護產權,對於維護現代社會秩序至關重要。政府提供產權保護的理由:(1)認爲產權保護是必需的公共品,是一個社會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基礎設施;(2)認爲隨着權利配置範圍的擴大,交易從熟人社會拓展到陌生人社會,非正式規則提供的產權保護效果遞減,需要由政府作爲第三方促進非人格交易的有效實施;(3)產權保護具有巨大的規模效應,國家在建立司法體系來保護產權,是成本較低的選擇。

  近年來,國家能力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受到關注,經濟學家展開了國家能力與經濟績效和治理秩序之間關聯性的實證研究。但是,國家能力不等於強政府。國家能力是國家受託於人民獲得財政資源,依法行政,保護國家主權獨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正和秩序的能力。國家能力的強弱主要體現爲能否有效公正地爲全社會提供產權保護等公共服務。國家提供產權保護的功能由政府來實施,但政府行爲必須反映國家意志,當政府不能反映國家意志時,政府的強制力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據。

  3.政府保護產權的效果取決於對非正式權利合約規則的尊重。國家對產權的保護必須建立在對自發形成的產權充分尊重的基礎上。一個國家的結構轉型與經濟成長的過程,也是各類經濟主體的產權形成與演變的過程。某些產權是在現有法律架構下湧現的,但大多數是企業家利用現有制度空隙在法外創造的新興產權。正是各類新興經濟主體廣泛參與新產權制度的形成促進了經濟增長。中外歷史表明,新興產權創造者的集體行動,提高了國家守護舊產權的成本和保護新產權的收益。成功轉型國家的經驗是,在強化政治控制的邊際效益遞減的情況下,國家不得不放鬆對財產剩餘權的獨佔程度,政府及其代理人通過溝通、討價還價、利益權衡,重新建立新的產權結構。國家在產權確認與保護中對自發權利規則的呼應是國家合法化能力的重要體現,力量博弈是達成共識的必經之路。政府提供的正式產權安排如果不能與那些自發的產權安排相契合,會增加政府確認與保護產權的成本。如果政府任性地依靠韋伯式的合法暴力來維護既有無效的產權結構,會損害經濟成長,妨礙現代社會秩序的形成與演進。

  權利開放與現代秩序的形成

  在很多人看來,產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國家對產權的保護天經地義。但是,無論是人類歷史進程還是當今發展遭遇的困境都表明,產權安排並非天然有效,產權保護更非一視同仁。國家之間在產權保護上的區別,反映了不同國家更深層次的社會秩序上的差異。諾思等人以規則爲基礎的社會秩序理論來解釋不同國家的制度差異。但是,產權與規則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不同社會秩序中的產權保護規則有怎樣的差異?只有建立起產權制度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聯,才能理解不同國家產權保護制度與經濟績效的差異。

  1.從“諾思悖論”到權利秩序。受韋伯“國家是唯一能合法使用暴力的組織”的觀點影響,已有理論將維繫人類秩序的“重任”排他性地交給了國家。但是,諾思在考察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經濟績效差異的原因時發現:國家對於經濟增長必不可少,但國家又往往是導致經濟衰退的根源。雖然國家比私人團體有更低的成本保護和確立產權,但是出於財政動機,在競爭與交易費用的約束下,政府也可能採用無效率的所有權結構,建立不利於經濟增長的產權制度,即所謂“諾思悖論”。只有當有效的產權安排與國家統治者的利益一致時,國家統治者纔會鼓勵和界定有效的產權制度。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或精英團體形成牢固的利益集團,通過壟斷經濟利益獲得租金,從而鞏固其政治權力,這些團體會設置一系列禁止市場準入、侵犯私人產權的制度與政策,以及阻礙民間意願的公開表達。如果這些階層與民間無法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制度將發生扭曲,進而抑制生產效率的提升。

  諾思等挑戰了韋伯的國家理論,指出精英團體之間的動態關係會影響國家與大衆之間的互動方式。傳統的國家理論籠統地將國家看作組織,忽略了權利秩序中精英團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妥協與權利開放的可能性。事實上,國家對產權制度的選擇與產權保護方式的權衡,不僅受精英利益的牽制,也受產權實施成本的影響。通過長尺度探究人類社會有記載以來的秩序演變,諾思等人發現,國富國窮的分野,就在於是否成功實現從權利限制秩序向權利開放秩序的轉型。

  2.從權利限制秩序到權利開放秩序是國家轉型的標誌。在人類歷史的多數時期和當今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權利限制秩序是維持社會穩定的主要秩序。在權利限制秩序中,只有少數精英羣體具有在某些領域通過成立法人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政治、信仰、文化等活動的權利。少數政治精英通過壟斷政治與經濟權利攫取經濟租金,以維護由其主導的政治聯盟的穩定。然而,因爲精英內部新勢力的興起,政治精英聯盟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國家爲維持精英集團之間的權力平衡花費了不菲的政治與經濟代價。普通公民在這些領域中的自發組織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行政和司法機構在解決糾紛時會根據當事人的身份承認和保護不同程度的權利。普通公民雖然可以通過司法機關解決普通公民之間的糾紛,但在與某些精英羣體發生糾紛時,要麼其案件不予受理,要麼在判決時難以享受平等的對待。在權利限制秩序中,某些羣體構成的機構組織獲得了比其他羣體更多的權利。

  在權利開放秩序中,經濟與政治權利從少數具有身份與等級的精英羣體擴大到每一個公民,政治與經濟組織自由進入與退出,法律政策對待不同羣體一視同仁,公民無論身份皆具有平等的權利,從而形成了充滿創新活力的經濟秩序和權利平等而穩定的政治秩序。長時段經濟史的研究表明,發達國家在過去幾百年能實現穩定持續的經濟發展,其關鍵是社會秩序從權利限制秩序演化到權利開放秩序。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波動和不穩定,其根源在於沒有建立權利開放秩序的制度基礎。

  3.建立權利開放秩序是市場開放競爭的基礎。在權利限制秩序中,政治權力或行政利益帶來了經濟領域的壟斷,致使企業不能自由進入和退出,法律政策偏袒少數精英羣體。在權利限制秩序中缺乏競爭,市場難以有效地發展。在權利開放秩序中,任何公民及其組織,不因其身份關係,皆可以在任何領域自由興辦企業。法律政策對所有羣體一視同仁,任何經濟領域的企業,無論身份,皆可以公平競爭。權利開放秩序促進了市場的開放競爭,降低了任一機構組織長期壟斷經濟的可能性。

  4.建立權利開放秩序是現代國家的應有之義。費孝通將社會分爲熟人社會與陌生人社會。在熟人社會中,社會秩序依賴的是基於身份的人際關係,多數交易在熟人間展開,法律等現代制度難以落地。諾思認爲,經濟發展的關鍵,是交易範圍從基於身份與階層的羣體擴大到所有人,從而建立一套不依賴個體身份的、非人格化的交易機制。交易範圍的擴大將極大地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及分工的深化,從而促進經濟增長。權利開放秩序賦予人人平等的權利,使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同等的產權保護,使交易與法治不依賴於身份與關係,爲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的轉變建立了一套新的社會秩序。在新秩序中,經濟得以持續快速地發展,政治關係得以和諧穩定。現代化進程是熟人社會的瓦解,是新的社會治理結構的確立,是產權保護範圍擴大的過程,也即是建立新的權利開放社會秩序的進程。

  5.擴大產權保護範圍是建立權利開放秩序的內在要求。在權利限制型秩序下,人際關係、特別是權勢者之間的關係,主導着組織與個人的行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規則基於身份形成,特權和社會等級起着支配作用。產權保護主要依賴於身份高低及與當權者關係的親疏,法律的實施在人與人之間並非生而平等。

  建立權利開放秩序,是將少數精英擁有的權利,尤其是享受產權保護的權利,擴大到社會每一個公民。產權保護制度從爲少數特權機構提供產權服務,擴大到承認和保護全體公民的產權和自發組建的機構組織的權利。在權利開放秩序中,全體公民可享受產權保護與組建合法組織的權利,社會秩序的維持不依靠創造租金,而是依賴於政治與經濟的開放競爭。權利開放社會的建立,必須爲公民和組織提供普遍而平等的產權保護,使其組織能夠平等地參與經濟與政治競爭。如果不能爲公民個人和組織提供一視同仁的產權,不能讓他們享有建立組織的權利,就無法通過大量公民和組織公平公開的競爭,降低、削弱少數精英的壟斷租金,就不能形成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難以實現自由開放,政治秩序也難以實現和諧穩定。

  產權與發展中國家

  本文嘗試構建一個框架,建立起產權安排-產權保護-社會秩序之間的聯繫,以幫助我們理解發展中國家經濟績效不佳的根源。當今發展問題的求解,簡單的制度植入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而且還使一些國家陷入更加混亂的泥沼。發展中國家的落後主要是產權保護上的人格化以及從權利限制秩序向權利開放秩序轉型的障礙。基於身份的、人格化的產權保護導致產權的不穩定性和社會更高的不確定性以及財富佔有和分配不公,成爲發展中國家持續發展的障礙。固守權利限制型秩序,讓人際關係、特別是有權有勢者之間的關係主宰着組織與個人的行動,特權和社會等級起支配作用,造成社會不公平,導致階層分化,阻礙國家治理現代化實現。只有建立權利開放秩序,讓任何公民享受同樣的權利,產權保護的範圍擴大到全體公民,法律和政策對不同羣體一視同仁,通過大量經濟組織的准入與競爭,造就熊彼特所稱的“創造性毀滅”型企業家,才能促進經濟長期、平穩、可持續地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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