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先前技术的定义为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然而对于申请前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则无法构成上述要件而作为先前技术,因而各国对于申请日前已提出申请,而于申请日后才公开的专利文件,另行规范了阻却专利申请的规定,在台湾称之为「拟制新颖性」,而在中国大陆,则称之为「抵触申请」。不过,千万不要以为只有名称不一样而已,在对于认定的条件上,也有相当不同的!

以下分别就台湾及大陆之异同说明如下:

一、台湾: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申请专利之发明,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后始公开或公告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所附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载明之内容相同者,不得取得发明专利。但其申请人与申请在先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人相同者,不在此限。」可知以下几个条件:

1. 认定时点:该发明专利申请前而在其申请后始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包含申请日当天)。

2. 判断范围: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图式,不包含摘要。

3. 「内容相同」的判断基准:与一般判断新颖性的方式相同之外,更包含「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亦即,拟制新颖性的判断会比一般新颖性判断来的更广泛,更容易使申请案落入拟制新颖性不足的状况中。

4. 申请人限制:若申请人相同(共同申请的话,前后案必须完全相同),则不受拟制新颖性的限制。

5. 会否阻却进步性:仅能用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引用文献,不得作为判断进步性之依据。

二、中国大陆: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可知以下几个条件:

1. 认定时点:申请日以前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包含申请日当天)。

2. 判断范围: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图式,不包含摘要。

3. 「内容相同」的判断基准:根据审查指南「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可得知,在中国大陆的判断基准上,与一般判断新颖性的方式。

4. 申请人限制:不论是否为相同申请人,都可以作为抵触申请的比对文件

5. 会否阻却进步性:仅能用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引用文献,不得作为判断进步性之依据。

6. PCT案件是否可作为抵触申请:答案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PCT案件有指定中国大陆,且已经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

  2)要有中文公开,原为中文申请者,以实际国际公开日为公开日;以外文申请者,由专利局将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本做出公布的时间为公开日。

 

以上,简单的说,台湾跟大陆在拟制新颖性(抵触申请)的规定上大致相同,上面没提到的,就是该案件一定要是国内案件,才会造成拟制新颖性(抵触申请)的触发条件,但中国大陆是连自己提出申请的案件都可以作为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因此特别的需要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而台湾非为PCT的会员国,因此没有PCT造成拟制新颖性阻却的问题。

 

特别补充:美国对于拟制专利申请文件的比对,与上述台、陆最大的差异在于「可以阻却后申请案的显而易见」,亦即,可以结合其他引证案作为核驳基础,这是非常有趣的一点,各国对于拟制文件可否作为进步性(显而易知)的判断文件各有说法,在此就不细究了,我想重点应该在于知道可否作为引证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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