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勸退,需要談哪些補償?


謝邀,在勸退這個既成事實的情況下,首先要強調一點的,千萬不要自己去簽任何證明你自己離職的東西,一定要公司發出書面辭退你的手續,這個是為你後面獲得經濟補償的前置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謝邀,首先你是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有公司是不能以這種理由無故辭退員工的,可以走勞動仲裁,如果沒有簽訂,怎麼樣能證明自己與公司的關係,然後去還是去勞動仲裁,這次不是為了能夠繼續留在公司,而是把離職後的損失減少,如果你沒有交社保就勞動仲裁讓公司補償。


基礎:公司提供兩個月工資 少於這個就不用談了,仲裁都是秒判,現在仲裁環境是偏向員工的

記得不要隨便簽任何東西,

公司一定要出具書面證據保存


還能怎麼辦?要麼改變,要麼接受。不過,如果是本人遇到這種事,離開可以,但是,我會心平氣和地問老闆,能否告知究竟是在哪些方面有待改進?至於說老闆肯不肯說、耐煩不耐煩,那是他的事兒,但是有一點他會明白,你這個人很理智,也很有向好的覺悟。儘管在他這裡表現泛泛,但是地球人都知道,一個肯虛心接受失敗而且有上進心的人,無疑是值得尊重和敬畏的。就算是走,也要走得體面莊重一些,不要灰溜溜的。換句話說,誰生來都不是能耐的,所謂進步,就是一天比一天好一點。


開開心心拿賠款回家過年啊

這種貌似是2×n年+1的賠法吧

找工作,不是過完年的事情么?


基本n+1 好的n+6 2n+1都有


拿好賠償,開始投簡歷,踏上新的旅程。


辭退的話,不是口頭告知就行的。


呃,我在想如果換作我應該是怎麼個思考?該談談,該拿拿,該走走,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重要的是不能失去信心!


勞動法賠償3倍上年月平均工資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