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章建築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違章建築在拆遷時是沒有補償的。經常有許多的當事人諮詢說房子被拆遷方認定成了違章建築,說是沒有任何的補償不知道該怎麼辦.....

  廖女士自家房屋在2014年修建完成,房屋前面的鄉村道路在去年的時候擴建,並在今年修建完成。道路修好後,興坪鎮政府給廖女士制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主張廖女士修建的房屋用地超出批准面積,佔用了道路用地。處罰決定責令廖女士在一定期限內拆除自家房屋。此時的廖女士是又擔心又氣憤,自己的房屋用地和建設都得到了相關部門的批准,怎麼說成違建就成違建了呢,而且自己家的房屋是建好在前,而道路擴建在後,又怎麼能說是自己的房屋佔用了道路用地呢?

  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的處罰決定存在明顯違背常識的地方,屬於法律上的認定事實錯誤。如果廖女士的房屋有主管機關的批准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其次,房屋是先建成的,根本不存在建房佔用道路用地的情況。

  目前凱諾律師已經介入到該案件當中,將全力以赴的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認定違章建築幾乎成了拆遷方的一個殺手鐧。在沒拆遷的時候,一直是很穩妥的住在那裡,一到拆遷的時候,房屋就被莫名其妙的扣上了違章建築的帽子。

  違章建築一般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造成違章建築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幾種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認定違章建築難道就只是拆遷方的一句話嗎?

  一、調查取證

  1、對羣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章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調查取證工作,由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人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主要經濟來源、住房面積、違章建築的用途以及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等。

  3、現場勘驗記錄。應該包括違法建築的詳細地理位及面積等。

  4、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

  二、認定違章建築

  調查取證工作完成以後,相關部門會作出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相關部門可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對於要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需要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以及理由和依據,其次還要告知所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提出陳述及申辯的,相關部門應當認真聽取並且做好記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採納,如果相關部門不予以採納,也應當說明其中原由且做好相關的通知工作。

  四、下達執法文書

  拆遷方應該在拆除違章建築之前應當做出行政決定、催告、強制執行決定等,其次,如果當事人在《強制拆除執行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是訴訟,又不拆除的,相關部門才能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一旦發現拆遷方用「以違拆違」方式來促進拆遷的話,即便是收到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也不要慌張,要保持冷靜,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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