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即主要分兩種情況:

首先前期物管就不需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道理大家都知道,前期物管期,大多數物業沒交付業主,業主也未全部進駐,這一期間主要有開發商自主招聘前期物管。

再待業主入住有一定規模,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這個時候只要入住面積超過開發商品房面積一半以上或入住戶超一半以上纔可先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要開發商配合按組織程序成立)。後在業主大會基礎上,由業主委員會按序出標招聘物業服務公司。現階段從各地實踐看,也可採取業主自治或其它社會化物業服務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釆用何種物業服務方式,都應有業主大會及屬下的業主委員會自主選擇決定,這點有關社區組織指導督促幫助可以,且不可全權代理,否則喫力不討好。但有一種情況可能可以,在業主大會名存實亡,業主委員會不能再續組成時,小區基本兜底物業服務由社區組織相幫維護,也只能是據大多數業主意見,暫時權宜之計,但不能與有關個人或物業公司簽定長期固定物業服務合同。

如此,從城市管理人民幸福這方面來說,小區物業服務是重要的一塊,涉及到千家萬戶是社會穩定的基石。所以依法監督管理非常必要!


物管公司不是任由業主委員會來選擇的。

按國家法律規定,物業公司的選擇決定權在業主大會〖雙50%通過〗,業主委員會是對物業公司進行合同監督執行的機構。

關於是否違法,當然主要是看業主大會是否通過,如果業主大會未通過的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允許進入也是違法的。


不合法。

小區的管理模式有四種:單位管、物業公司管、辦事處社區代管、業主委員會自治。用哪種形式應由業主委員會徵求廣大業主意見後確定。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6條之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要由業主共同決定,同時,做出此項決定應當由專有面積和人數均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該法第78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