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發文稱,因增資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金融企業控股權的,財政部門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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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強調,被增資企業應對意向投資方進行資格審查,增資引入的投資方應當符合股東資質相關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增資資金應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受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參與增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通知指,各級政府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金融企業注資,及風險金融機構接受風險救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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