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投案,嫌疑犯,犯人。(圖/視覺中國)

▲自首者除了在犯罪被發覺前,自動向刑事追訴機關申告犯罪行為外,還需要自動接受法院裁判,才能成立自首。(圖/視覺中國)

某男子因積欠賭債而與組頭發生衝突,殺害組頭後向警方自首,獲法院減刑判處有期徒刑14年。為什麼自首可以減刑?

自首,指的就是犯罪行為人自己申告尚未被發覺的犯罪行為,並且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自首的要件可分為三部分:首先是行為人申告的內容是自己的犯罪;其次是必須在刑事追訴機關尚未發覺犯罪之前;最後則是申告後必須自動接受裁判,才能成立自首。依照上面的要件分析可知,自首就是犯罪之人自己去申告自己的犯罪行為,而申告犯罪行為的方式並沒有限制,以書面、電話或親自為之均無不可,而且依照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只要申告自己犯罪即可,不以使用自首字樣或言明自首為必要,甚至託人代理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也可以。

而什麼是未發覺之犯罪?這包括了刑事追訴機關不知道犯罪已經發生,以及雖然知道犯罪已經發生,但是仍然不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在這兩種情況下,也都可以成立自首。而刑事追訴機關雖然還不能確定犯罪行為人是誰,但已經有確實的證據對於犯罪行為人產生合理懷疑了,這個情況就不是未發覺之犯罪,也沒有成立自首的可能了。

自首的人除了在犯罪被發覺前,自動向刑事追訴機關申告犯罪行為外,還需要自動接受法院裁判,才能成立自首,也就是說需要有一定的行動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如果在自首後仍然拒不出面或是經法院傳訊未到案,也無法成立自首。

自首的法律效果規定在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現行刑法在民國94年修正前,自首是一定會減刑的,但因為自首的動機很多,有可能出於內心悔悟,也有可能因為情勢所逼,更有可能是想得到一定會減刑的刑罰寬減效果,所以如果一律減刑,可能導致不公平,更有可能會讓打算犯罪者因為有一定減刑的期待而有恃無恐的犯罪,因此在94年修法時,將原來的「必減刑」改成「得減刑」,目的在於賦予法院在裁判時更大的彈性,能夠依據犯罪行為人不同的情況去使用是否減刑的刑法寬典。

「人非聖賢,熟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刑法是對於各種犯罪行為的處罰規定,但同時也給了犯罪者自新的機會,在此提醒不慎輕蹈法網者,即時悔悟,早日自首為上。

●李家豪,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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