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的界定比較複雜,稅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會計準則制定法規的出發點和目的不一樣,對關聯交易的界定標準也不一樣。但其出發點基本一致,都是為了避免企業關聯方之間的經營運營中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

例如,《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主要是規範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行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而,《稅法》的規定主要是規範企業與關聯方的日常交易行為,主要是規避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轉移利潤,存在不正當避稅行為。

積極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節稅的重要方法,而在稅收窪地新設公司又是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種重要途徑。比如像一些製造企業,可將不需要實地經營的銷售中心、採購中心、研發中心的業務剝離,在稅收窪地天津新設公司,享受地區留存部分70%-80%的獎勵扶持。但新設公司,不可避免會存在關聯交易,企業如何在達到節稅目標的同時,規避稅務風險,就要更好的理解關聯交易,根據自身的企業經營業務出發,合理設立關聯公司或無關聯公司。

所以,在這裡,我們需要仔細研讀《稅法》關於關聯交易的定義以及限制:

一、關聯關係:

稅法上定義的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的關係

二、關聯交易的法律限制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獨立交易原則,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係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所採用的計價標準或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

也就是說,無論剝離了公司哪個版塊的業務,是新設子公司分公司,還是設立無關聯公司,新公司和原公司就當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作為獨立的理性的自然人、經濟體,跟陌生客戶是什麼樣的交易,不因為對方是關聯方就降低銷售價格或是提高採購價格,價格設立要符合市場,利潤率不能脫離市場,否則稅務機關就會審查。

三、入駐稅收窪地的4點建議

將業務剝離轉移至稅收窪地,為避免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轉移定價安排上進行調整,在關聯交易方面一定要注意:

一方面,選擇稅收窪地有利於企業開拓當地市場,獲取當地的目標客戶,另一方面企業只要正規經營,無需擔憂稅務審查,同時谷川聯行稅籌團隊人員會全程陪同,協調稅務關係。

最後,如果新設公司不需要借用原公司品牌知名度或資質,可盡量設立無關聯企業規避審查。

谷川聯行具有千家合作園區資源,從企業選擇稅收窪地進行政策對比,到入駐園區對接、最後到政策真正落地,期間遇到的任何稅務相關問題,都會全程陪同高效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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