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今天(4月10日),最高法院網站直播了其在2017年12月28日宣佈提審的三大涉產權案件中最具標誌性案件——顧雛軍案,在持續兩日、歷25個小時的庭審結束10個月之後,此案終於有了判決結果。顧雛軍案的宣判,對於落實2016年底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所提出的“兩個一批(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具有指標性。

  對顧雛軍案現在的判決結果,人們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心理準備。4月8日,《人民法院報》發表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專家的文章,指出“在相關涉產權案件被啓動再審之後”,“並不意味着必然將原生效裁判都徹底推翻”。而顧雛軍案的爭議性,從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審理顧雛軍案時控辯雙方激烈交鋒的庭審記錄中就可窺見一斑:在提審庭審中,顧案原審判決的三個罪名中的兩個罪名,在提審庭審中被控方補充了證據,旨在維持原審所定罪名。這樣的庭審過程及其最終判決結果,無疑有助於民營企業以及民營企業家從司法的角度理解和把握經營活動中所涉及到政策和法律。

  在顧案發生後,正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高速期,經濟發展的態勢以及相應的政策和法律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顧雛軍案的判決,雖然沒有“將原生效裁判都徹底推翻”,但對當事人而言,也仍然可以據此判決主張賠償以及其他民事權利。並且,當事人主張權利的結果,同樣具有指標性。如果判決的結果既沒有導致當事人因錯判罪名而獲刑所造成損益的賠償,也沒有實現權利的恢復,那麼,落實“兩個一批”和最高法院提審的司法意義就都被虛置。

  落實“兩個一批”、糾正涉產權冤錯案件的目的,就是爲了讓民營企業家對自己的財產及其權利安心和放心,從而對未來有穩定的預期和信心。如果糾正涉產權冤錯案件的司法結果並沒有產生相應的涉財產權利的效果和效應,那麼,相應的司法過程就不僅僅是浪費司法資源而已,實際上會起到與落實“兩個一批”所要達成目標的相反結果。因此,儘管顧雛軍案沒有“將原生效裁判都徹底推翻”,但對已推翻和改判的原生效裁判部分給當事人所造成的權利損益,仍然需要依法作出相應的法律和行政安排。這種法律和行政安排,既是遵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落實“兩個一批”的要求。

  這也正如在宣判之後,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審判長告知顧雛軍案的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你們以及原審被告人劉義忠親屬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你們可以在宣判後分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顧雛軍案一直是人們予以高度關注的案件,顧雛軍也一直是輿論聚焦的公衆人物,因此,顧雛軍案的審結宣判,無疑將在中國司法及法治發展過程中留下重要的一筆。去年,在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等單位評選出的“2017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中,顧雛軍案是唯一尚未審結就被評選爲十大影響性訴訟的案件。顧雛軍案宣判所產生的社會效應,無疑將在今後的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中直接或間接地逐漸顯現出來。當然,這個案件的宣判,也將爲其他涉產權冤錯案件的處置樹立了權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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