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是第四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動主題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着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喜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

  什麼是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爲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新國家安全法的五個重點

  1、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在總則中明確了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等概念。

  2、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新國家安全法強調,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同時還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等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3、確保文化安全:明確了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4、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新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並加強網絡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佈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爲,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第一次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這一概念。

  5、爲太空、深海和極地等新型領域國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持:新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公民、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爲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祕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爲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爲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爲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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