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歲老太太病危了,親人捨不得要搶救,而老人自己不願忍受疾病的折磨不要搶救,這個時候到底聽誰的呢?

  不注重患者本人的感受

  在我們國家往往是聽從病人親人的選擇,因爲到最後,一個人病危時,往往都無法對自己身體負責和做主了。

  在國外這種情況往往是遵循患者本人的意願,很多人往往在身體好的時候就立下的遺囑,達到對自己生命的掌控。

  而我國對這方面並不重視,沒有對這個事情做很好的預判達。

  患者到最後的時候,如果患者想救治,但家屬簽字放棄依然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而有的病人都是活着的每一分鐘都是痛苦,但他們家人堅持救治,患者還要忍受這樣的痛苦治療的。

  一個生動的例子

  前幾年有一個例子,一個孕婦需要緊急做剖腹產手術,但他的愛人就是不簽字,但是病情已經非常爲重,最後由於不簽字孕婦死亡。

  沒有病人家屬簽字情況下,特別是直系親屬,比如愛人孩子或者父母簽字情況下,醫生很難抉擇。

  我國目前法律上,主要是尊重患者本人的選擇,患者看病是需要給最信任的人籤一個授權委託書,讓自己簽字權利轉讓,給自己最直系的親人。在這種情況下,授權的親人的選擇醫生就會遵守。

  但是法律上規定患者可以隨時收回自己的授權,自己做決定、

  所以希望我們國家能夠越來越規範尊重患者本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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