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在税收管理上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

所谓查账征收,是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查账户申报时销售额如何确定: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所谓定期定额征收,也就是常说的「双定户」,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1、适用范围: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2、定额如何核定: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经自行申报、核定、公示、核准、下达、公布等程序后执行。

3、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停复业办理: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5、定期定额户申报缴税额如何确定:个体双定户应当以当期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

(1)当期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税额的,按核定税额缴纳税款;

(2)当期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的,按实际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6、定额的调整: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会随著你的销售收入而调整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季度(或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50%的,应当主动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会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2)未达起征点户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两个季度(或连续三个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当主动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达到起征点;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会依法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注意:未达起征点,即选择按月申报且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或选择按季申报且季度销售额为9万元以下(含9万)。相应的,当你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或是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就是达到起征点,意味著你需要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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