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新址,新竹地院。(图/翻摄自Google Map)

▲新竹行政庭法官认,新竹市订定的命令不符法律母法,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认定市府裁罚是可议的,因此撤销罚款处份。(图/资料照/翻摄自Google Map)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桃园1家卫生公司2017年5月间派人到新竹市的住家信箱、水管、铁门及电表贴抽水肥小纸条,竹市环保局发现并打电话查问,同时发现水肥公司有2车在抽水肥,遭环保局认定在新竹市任意张贴违规广告,违反件数117件,污染环境行为事证明确,并请当事人说明,依废弃物清理法开罚37万8千元。水肥公司不服向竹市府诉愿遭驳回,再向新竹行政庭诉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单。新竹行政庭法官认,新竹市订定的命令不符法律母法,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认定市府裁罚是可议的,因此撤销罚款处份。

信全卫生表示,根据1980年台湾省卫生处及1995年环保署函「为维护市容观瞻,加强取缔违规小广,依广告上刊载之电话号码,举发电话所有人,如电话主非为污染行为人时,请其举证再据以告发处罚。」处罚之对象,应为污染行为人。

信全表示,原处分援引新竹市政府2015年9月2日公告类似违法公告作为处分依据,已逾越母法范围,就属违法,逾越法律保留原则。且竹市府处理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裁罚基准表所谓「整张广告物使用黏著剂黏贴于定著物上,不易清除者」违反明确性原则,不当连结禁止原则及比例原则。而裁罚处分也违反一行为不二罚的原则及比例原则,要求撤销处分。

竹市环保局向法官表示,环保局依广告内容打电话号码,与广告物刊登事实相符,且信全也执行抽水肥业务,认定信全的广告是成告做为招揽业务用,是广告实际管领人,他们也做了查证义务。环保局依环保署函字及新竹市处理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裁罚基准表规定,认定原告违反117件,共罚37万8千元,处分没有不当或违法,应驳回原告之诉。

法官调查,信全卫生确是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人,若张贴小广告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规定,也应由原告负责是没错的。不过法官认,各级法院在审案时得为具体法规审查,认定若有抵触宪法及法律时,得在个案中拒绝适用,因此针对新竹市府2015年9月2日法规命令进行审查。

法官认,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法规命令内容应明列法律授权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及立法精神,环保局裁罚依据是适用竹市府2015年9月2日公告,不过法官认定该公告法规命令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已逾越母法授权之范围,与法律保留原则不符,因此认定环保局裁罚依据是具可议性。

法官认,信全卫生确有在竹市张贴小广告,遭环保局依逾越母法授权范围的命令裁罚,有违法律保留原则,因此环保局裁所有违误,撤销所有罚单,判原告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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