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標到法拍房屋權利4分之1可以請求變價分割嗎?
Q13.標到法拍房屋權利4分之1可以請求變價分割嗎?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 |||||||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 |||||||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 |||||||
難時,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 |||||||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 |||||||
分配於各共有人。」乃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 | |||||||
2項所分別定有明文。 | |||||||
所以標到法拍房屋權利4分之1後,依法是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請 | |||||||
求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物,迨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聲請法院 | |||||||
民事執行處拍賣共有房屋變價,法院並不會因取得共有物的原 | |||||||
因,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
參考法條:民法 | |||||||
第823條 |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 |||||||
此限。 | |||||||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 |||||||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 | |||||||
,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
第824條 | |||||||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 |||||||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 |||||||
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 |||||||
顯有困難時,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 |||||||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 |||||||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 | |||||||
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 |||||||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 |||||||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 |||||||
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 | |||||||
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 |||||||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 |||||||
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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