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以實現政治目標,可以上溯至 1933 年的富蘭克林?羅斯福時代。當時,緊急狀態這個概念並沒有明確的憲法依據,也沒有固定的程序。但這也未必是羅斯福總統拍腦袋拍出來的 - 早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就有在國家危難時刻懸置正常行政程序,由一位「狄克推多」總攬大權的實踐。
一鍵召喚狄克推多的玩法,在美國,在沒有明確憲法依據的情況下狂奔了四十年,直到 1976 年《國家緊急狀態法案》(National Emergencies Act)通過,才有了制度依據。期間,聯邦最高法院通過Youngstown Sheet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 (1952) 一案,對這種裸奔行為做出過一個頗為詩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