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月一位Line的網友傳一篇報導來『某保戶跟郵局購買6年期儲蓄險,滿期領回一筆金,結果被國稅局課稅的文章。』

內容如下:

王媽媽在郵局幫16歲的女兒買了1張6年期儲險,年繳保費58萬5,700多元,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女兒、身故受益人為自己,6年期滿可領回360萬元,原本是愛女心切想幫女兒存一筆出國夢想金,豈料,滿期領回卻收到國稅局通知,要求補繳贈與稅14萬元,同時還因為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開罰1倍、罰鍰14萬元。(內容來源:鏡週刊)

 

 

郵局儲蓄險到底發生什麼事會導致國稅局課稅呢??

首先要了解國稅局課什麼稅?

從文章中可以看出『國稅局通知補繳贈與稅14萬元+1倍罰鍰

稅務稅務局納稅申報表收入Ta

 

來看看贈與的定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哦哦,懂了~原來我把我的資產,無償給予他人,而他人也接受了,這個就叫贈與。

 

這份保險到底是誰的資產呢?要保人的?被保人的?身故受益人的?滿期金受益人的?

答案是看保單要保人-媽媽

 

所以整個過程就是,媽媽繳了6年的保險費,滿期時整筆贈與給女兒360萬

贈與稅=(360萬-220萬當年度免稅額)*10%=14萬

再加漏報開罰1~3倍罰鍰

 

其實媽媽只要在滿期前,把滿期金受益人改成自己,就不用被課贈與稅了。

 

或許有人會問,國稅局怎麼知道這件事的?(以下是筆者自己的揣測,僅供參考)

1.滿期金會開扣繳,顯示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上

2.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上路,帳戶資金異常、大筆資金進出、大額通貨交易(超過50萬),金融機構主動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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