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是我的工作職責,我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比較熟悉,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提問者提問「非法集資犯罪的被告人,半身不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可以保外就醫嗎?」

提問者既然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被告人,那麼這個案件還在偵查或者起訴階段,法院還沒有判決」,在偵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不能保外就醫的,保外就醫是對於法院已經判決的「罪犯」,不適合在監獄服刑,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符合條件的,可以保外就醫。

那麼對於正在偵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發生重大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對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提問者提問的這種情況,是屬於在偵查、起訴 階段,出現重大病情,「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符合《刑事訴訟法》「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在法律含義上是不一樣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1.保外就醫只針對已決犯

題主這個問題很混亂。比如保外就醫,是針對已決犯,也就經過法院判決的罪犯,不針對被告人。被告人是指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未決犯的稱呼。此時被告人根本沒有去監獄,不存在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的問題。

2.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保外就醫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3.非法集資犯罪的保外就醫,從嚴審批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等,這些都是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此類罪犯的保外就醫要從嚴審批,比如說如果是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過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能監外執行。

根據2014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4.哪些情況可以監外執行?

《刑訴法》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關於保外就醫具體涵蓋哪些疾病,可以查看《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

五大項目,符合三項,就是生活不能自理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週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所謂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者年老體弱,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執行。

5.如果是未決犯,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會拘留或逮捕,如果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會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不是用保外就醫這個詞的,那是已經判刑(有期也好無期也好,死緩也罷)用的。

而非法集資罪用通俗的說法就是他們是「食腦」的,和半身不遂沒什麼關係,雖然感情上覺得應該可憐他們,但為了社會穩定,犯人生命安全,還是不能保外就醫的。


問的這個問題比較寬泛。如果按照問題進行咬文嚼字,被告人這個身份應該是法院判決之前,此時沒有被判決入獄的人不存在保外就醫的問題。


在偵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不能保外就醫的,但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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