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发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并为明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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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并显示,将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落实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须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同时,银保监要求外资保险公司需要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退出中国市场者,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下一步,银保监将按规则进行审批工作。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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