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納稅人享受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48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稅法〔2011〕5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再免徵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條

「新辦企業」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經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註冊或其他相關部門覈准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五條

「屬於《目錄》範圍內的企業」是指從事《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第六條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在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範圍內,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已建成並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企業在籌建期和試生產、試運行期間取得的收入不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起始時間計算。

企業籌建期和試生產(營業)期的確定應符合營業常規或有正當理由,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其核定並確定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時間。
企業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發生在一個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業自行選擇自當年或下一個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備案制。納稅人應按優惠項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一次性備案。未按規定提請備案,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提請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附件1,向經濟開發區國稅局、地稅局領取);

(二)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複印件;

(三)營業收入明細表(附件2,向經濟開發區國稅局、地稅局領取);(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後,應對報送資料的時限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不符合報送資料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送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資料齊全且符合政策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登記表》中籤署「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並告知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未按規定辦理的,納稅人可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投訴,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過程中應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和報送資料要求進行受理,不得違反規定,隨意變更時限、程序,增加報送資料。
第十條

對難以界定是否屬於《目錄》範圍的項目,由企業依程序(附件3)向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商務經信局提出申請,由經濟開發區商務經信局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經信委,由自治區經信委進行認定,對符合《目錄》規定的,出具相關確認文件。
第十一條

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間,對於企業年度發生虧損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得延後執行,要連續計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的,應分別覈算。不能分別覈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稅法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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