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為數額型犯罪,綜合考察刑法第20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與「騙取國家稅款數額」是重要的定罪及量刑依據。同時,結合最近一則的案例,在一審宣判前,「能夠及時補繳稅款、挽回國家稅款損失」是重要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本文所引案例中,被告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了抵扣,法院依據其犯罪數額、綜合考慮其主動挽回稅款損失、自首等情節對其認定構成虛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一、案情介紹
徐某系廊坊威凱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股東,負責原材料購進,在該公司與煙臺兩家商貿公司無真實交易情形下,讓上述兩家公司為其虛開售票單位為A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74萬餘元,並將案涉10萬餘元稅款向文安縣國稅局申報抵扣。本案由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文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綜合考慮其案發後主動投案構成自首,所在公司及時補繳稅款挽回稅款損失等情節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二、華稅點評
(一)任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中,「虛開稅款數額」及「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的具體認定都必不可少
根據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號)第一條進一步對三個量刑檔位中「虛開稅款數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