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計分紅權益衆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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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計分紅權益衆籌方案 ?

分紅權益衆籌方案比較適合外部擁有資源的衆籌對象,也可以適用於內部擁有資歷的核心團隊。但針對外部資源參與者的分紅權益方案和針對內部資歷團隊的分紅權益方案,二者具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參與者的權益、退出機制及風險保障均有所不同。分紅權益衆籌的分紅方式和消費權益衆籌的分紅方式也有所不同。分紅權益衆籌方案相對發起人的優勢是擁有對項目的絕對管理權和控制權,其劣勢是項目在經營失敗的情況下承擔的風險也比較大。項目盈利能力越穩定,就越適合分紅權益衆籌。分紅權益衆籌方案相對參與者的優勢是風險相對較小,退出機制靈活,進入退出手續簡單方便。其劣勢是在項目發展前景大好的情況下,無法享有股權增值收益,對項目沒有控制權。分紅權益衆籌方案設計如下。

(1)設定衆籌項目預算

分紅權益衆籌的項目預算包含投資預算和經營預算。

分紅權益衆籌的衆籌標的金額通常會高於實際投資預算,同時分紅權益衆籌在退出機制和風險機制上相比股權衆籌更加靈活和具有保障性。因此分紅權益衆籌的項目投資預算相比股權衆籌的投資預算會簡單一些。

如果是已經啓動的虧本的項目設計分紅權益衆籌,可以以項目實際的淨資產價值作爲衆籌標的金額。

無論是否操作衆籌,落地一個項目,都需要根據項目的投資需求展開預算。如實開展預算是對項目可行性的論證,也是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因素。當然預算也是分紅權益衆籌方案設計的重要參考數據。避免因預算不合理增加投資風險,同時增加衆籌風險。因此,衆籌項目的投資預算和經營預算必不可少。

項目的投資預算和經營預算通常是在財務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完成的,更加專業、嚴謹。

更多關於投資預算和經營預算操作的內容,可以參考“股權衆籌方案設計”中有關預算制訂的注意事項。

(2)設定金額比例份數

①設定每份認購金額

根據衆籌對象的資金實力,設定每份認購金額。

②每份認購金額設定的參考標準

衆籌估值金額1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每份按2萬~5萬元。衆籌估值金額100萬~500萬元的項目,每份按5萬~10萬元。衆籌估值金額在500萬~1000萬元的項目,每份按10萬~30萬元。超過1000萬元的以上的項目視情況而定。如果每份認購金額設定得較低,可以通過約定最低認購份數標準,提升每人認購金額的門檻。例如,項目衆籌估值爲300萬元,每份設定爲3萬元,每人最低認購2份,最多認購5份,即每人最低認購金額爲6萬元,最高認購金額爲15萬元。

③設定每份分紅比例

通常用於分紅權益衆籌的比例爲60%以內的項目。根據每份認購金額佔項目衆籌估值總金額的比例,無論是原值衆籌、溢價衆籌,還是貶值衆籌,每份認購金額分紅佔比數據計算要整除,分紅佔比的小數點要在2位以內,方便分紅覈算。

④設定計劃招募份數

分紅權益衆籌招募份數控制在50~100份,不宜過多。

(3)設定每份分紅方式

①淨利潤分紅覈算法

根據企業經營的淨利潤,根據衆籌參與者持有的分紅比例計算分紅金額,是分紅權益衆籌比較常用的分紅覈算方式。淨利潤分紅覈算法需要事先告知財務損益覈算方式和累計折舊的計提方式。財務損益覈算原則包括權責發生制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已經實現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權責發生制屬於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要求,它解決收入和費用何時予以確認及確認多少的問題。

收付實現制原則是以款項的實際收付爲標準來處理經濟業務,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計算本期盈虧的會計處理基礎。在現金收付的基礎上,凡在本期實際以現款付出的費用,不論其應否在本期收入中獲得補償;均應作爲本期應計費用處理;凡在本期實際收到的現款收入,不論其是否屬於本期,均應作爲本期應計的收入處理;反之,凡本期還沒有以現款收到的收入和沒有用現款支付的費用,即使它歸屬於本期,也不作爲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累計折舊指的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發生磨損、消耗,其價值會逐漸減少,這種價值的減少就是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價值減少,就應該把這種價值的減少計算出來,即計提折舊費用,即固定資產價值的減少同時引起費用的增加。

財務覈算方式和累計折舊都會影響分紅衆籌參與者的利益和回本週期,因此需要事先做好告知和約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②先回本分紅覈算法

指的是讓出資者優先回本爲原則的分紅覈算方法。在“淨利潤分紅覈算法”的基礎上,根據事先約定不同階段分紅比率不一樣,以確保參與者回本作爲前提。先回本分紅覈算法通常是用於衆籌估值溢價在100%以上,且項目方未出資的情況下。實行前期分紅比例高於認購分紅比例,高比例分紅期限可以用分紅的時間週期進行設定或者以分紅金額封頂作爲設定標準。回本後按實際認購分紅比例分紅。其目的是加快出資者提前收回出資款,降低分紅參與者風險,增加出資者的參與積極性。

舉例:項目實際總投資50萬元,項目方按100萬元作爲衆籌估值。每份設定1萬元,每份享有1%的分紅權,用50%的分紅權共招募50份,衆籌金額爲50萬元。

設定分紅方式一:出資人收回投資款前,每份按1.6%的比例享有淨利潤分紅。出資人收回投資款後,每份按1%的比例享有淨利潤分紅。

設定分紅方式二:出資人分紅金額達到2萬元之前,每份按1.6%的比例享有淨利潤分紅。出資人分紅金額達到2萬元之後,每份按1%的比例享有淨利潤分紅。

③營業額比例覈算法

根據營業額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爲全體衆籌參與者的分紅。即使項目沒有盈利,也需要給出資人分紅。與消費權益衆籌相比,營業額比例覈算法是把分紅權作爲附加值贈送,因此分紅金額相對較小,項目方風險也相對較小。而分紅權益衆籌的分紅作爲主要衆籌標的,分紅金額相對較大,項目方風險也相對較大。因此,在對項目的經營利潤不是很有把握的情況下,儘量少用營業額比例覈算法。如果是老項目,有現成的經營數據做參考,可以適當地設定可達成的保底營業額機制,以增加參與者的信心,提高衆籌的效率。

④組合式分紅覈算法

根據營業額比例覈算法,每月核算和發放預先分紅金。同時結合淨利潤分紅覈算法實行週期結算實際利潤。組合式分紅覈算法相對出資人多一份保障,也會增加出資者的體驗感。需要設定營業額比例覈算法的分紅期限規則,避免項目長期處於虧損仍然發放分紅,從而增加項目方的壓力。因此營業額比例覈算法的期限通常設定爲1年,期滿後根據經營情況再定是否繼續保持。

舉例:某個項目共招募20個分紅合夥人,每人享有2.5%的淨利潤分紅,同時設定營業額的5%作爲預先分紅,每半年根據實際淨利潤結算一次。

假設平均月營業額30萬元,比例5%,本月預先分紅金爲15000元,20份平分,每份可以預先分紅750元。6個月分紅週期每份可以獲得4500元的預先分紅。

假設在此6個月週期內項目的淨利潤總計20萬元,每份2.5%分紅金額爲5000元。補發分紅金額爲5000–4500=500元。如果6月的淨利潤小於6個月的預先分紅金額,不足的金額將納入下6個月的淨利潤結算。

除了以上4種常用的分紅方法以外,還需要設定以下的分紅相關細節。

◆設定分紅髮放週期:按月分紅、按季度分紅與按年度分紅。

◆設定分紅合作期限:分紅合作週期要根據項目綜合盈利評估情況,在項目良性運營的情況下,確保出資者擁有一定的投資回報收益。視項目的情況而定,可以設定2年、3年分紅週期,可以根據項目運營週期享有長期分紅,也可以設定分紅封頂金額作爲分紅合作週期終止標準。舉例:出資人認購分紅權益10萬元,可以設定當分紅累計金額達到20萬元時,分紅合作期終止。

(4)設定每份贈送消費

分紅權衆籌的消費權作爲贈送給認購者的附加值,贈送金額爲認購金額的5%~20%。

例如,每份分紅權益認購金額爲5萬元,贈送的消費金額可以設定爲2500元~1萬元。 如果衆籌估值溢價比例較低,按較低的比例值設置贈送金額;如果衆籌估值溢價比例較高,按較高的比例值設置贈送金額。 贈送的消費金額也需要根據成本率情況設定。如果成本率較高,按較低的比例值設置贈送金額;如果成本率較低,按較高的比例值設置贈送金額。 結合項目的營銷需求,設定每份贈送消費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

(5)設定營銷引流機制

同“消費衆籌”的“營銷引流機制”一樣,採用感恩券、抵用券、體驗券等方式進行客戶引流,可以根據營銷落地需求實行分次配送營銷贈券;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挖掘會員微信朋友圈的資源傳播品牌,建立品牌營銷社羣。 和認購對象的項目實行捆綁營銷,凡是和衆籌項目目標客戶對象一致的異業,都可以實行關聯營銷,根據認購對象的項目特徵設置營銷引流機制。

(6)設定業務獎勵機制

可以結合“產品衆籌”設置兩個級別分銷的業務獎勵機制。 可以結合“消費衆籌”設置積分獎勵和參與者的積分PK機制。 可以根據參與者產生的總業績設置額外的補貼獎勵機制。 (7)設定每份享有特權

可以綜合“產品衆籌”“消費衆籌”“消費權益衆籌”“經營權益衆籌”等相關的特權設定“分紅權益衆籌”的特權。 可以授予參與者“鑽石合夥人證書”或“事業合夥人證書”。 如果項目同時開展多種模式衆籌,其相關的特權需要比其他衆籌模式相對力度更大,分紅權益衆籌的參與者特權基本可以和股權衆籌的參與者一致。 在必要的情況下,分紅權益衆籌在出資者通過分紅收回出資款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把分紅權轉爲股權,可以約定把分紅權同比例轉爲股權,也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比例轉爲股權。轉爲股權後,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

(8)設定風險調控機制

①退出機制

◆設定退出凍結期。爲了確保分紅合作工作有序開展,確保雙方合作嚴謹,通常情況下需要設定退出凍結期。分紅合作期在48個月及以內的,凍結期通常設定爲12個月;分紅合作期在48個月以上的,凍結期通常設定爲18~24個月,即在12個月的時間內不得申請退出,超過凍結期如需退出的,通常由衆籌項目公司進行回購。

◆申請退出週期的約定。可以約定如果需要退出,在指定的週期提出申請,如合作滿12個月爲第一個退出申請週期、合作滿第18個月爲第二個退出申請週期。退出申請週期的跨度可自行設定,也可以不設定退出申請週期,即合作滿12個月後可以隨時申請退出。

◆設定退出申請排隊機制。爲防止出現跟風式的羣體退出,避免給項目方在短期內帶來退出的資金壓力以及因退出給品牌信心帶來影響,可以設定退出申請排隊機制,以書面申請爲準。設定每月最多退出人數,如設定每月最多可以2人或3人退出。退出人數較多的可以按順序順延辦理退出手續。

◆約定週期退出回購金額的核算方式。通常以不同退出週期約定不同的回購百分比。例如,合作滿12個月申請退出的,按出資額的80%進行回購,合作滿18個月申請退出的,按出資額的60%進行回購,依此類推。 計算公式: 回購金額=出資款×約定退出週期的回購比率 注:本機制單獨使用,不和“凍結期滿可隨時退出的回購金額覈算方式”重疊使用。

◆凍結期滿可隨時退出的回購金額覈算方式。通常是以約定的總分紅月數爲標準,退出時剩餘的月數佔總分紅月數的比率,作爲回購金額覈算的比率。 計算公式: 回購比率=(總分紅月數–已分紅月數)/總分紅月數×100% 回購金額=出資額×回購比率 舉例:分紅合作期爲60個月,出資人第18個月退出,剩餘月數爲42個月,42和60的比數爲0.7,即回購比率爲70%,假定出資額爲10萬元,回購金額爲7萬元。 注:本機制單獨使用,不和“約定週期退出回購金額的核算方式”重疊使用。

◆設定回購的介質。可以設定以現金方式回購,也可以設定以項目的產品和服務的方式回購,或者現金回購和產品回購的部分各佔50%。現金回購將會給項目方帶來一定的資金壓力,產品或服務回購相對壓力較小。如果是以設定產品或服務的方式回購,回購的金額可適當大於出資額。

◆設定退出時已發放的分紅歸屬和相關贈送的福利歸屬。合作期滿,在約定的凍結期申請退出的,原則上已發放的分紅和贈送的相關福利歸出資人所有。

◆設定退出時未發放的分紅歸屬。預留的風險金屬於未發放分紅的範圍,凡是中途退出的,未發放的分紅歸項目公司全體衆籌合夥人所有。

◆設定退出時是否補差價。即退出時回購金額與已發放的分紅金額之和如果小於出資款,可以設定是否補差價。同時需要設定補差價的方式是現金、產品,還是服務。

◆設定退出時是否扣款機制。針對盈利能力較強的項目,爲了防止在項目盈利情況下,出資人通過惡意退出進行套現,提前實現盈利,通過設定扣款機制平衡項目方的利益。在項目年度發放分紅金額達到投資款50%的情況下仍然申請退出的,退出時需要扣除已發放分紅金額的30%。達到投資款比例的標準和扣除分紅金額的比例標準,均可以自行靈活設定。設定後,通過模擬測算測試合理性。 舉例:出資人投資9萬元,分紅合作期爲3年,凍結期爲1年,年度分紅達到50%退出的扣除分紅30%。假定出資人在合作滿1年的情況下,就收回投資款80%,即7.2萬元。此時出資人申請退出,假定按凍結期滿可隨時退出的回購金額覈算方式,出資人申請退出仍可以通過退出收回6萬元投資款。如果不設定扣款,出資人分紅的款項7.2萬元和退出的投資款6萬元,合計爲13.2萬元,淨收益爲4.2萬元。如果執行扣款,扣款金額爲7.2萬的30%,即2.16萬元。該款項從退出的款項6萬元中扣除。扣除後出資人實際獲得的金額爲7.2萬元+6萬元–2.16萬元=11.04萬元。

◆在退出凍結期外限制退出機制。通常指的是出資人通過項目發放的分紅,達到收回投資款的情況下,即使在退出凍結期外,設定不得退出。

◆設定凍結期內強行退出的退出機制。在凍結期內仍然有出資人強行要求退出,可以要求扣除已使用的各項贈送附加值或消費券,且不享有退出時補差價。由於已經約定凍結期,因此本條機制原則上不公開,僅作爲特殊情況下內部處理的方式。

◆以上相關機制是基於退出結算爲現金的情況下,退出機制和算法機制相對比較嚴謹。如果退出結算方式爲產品或服務,退出機制和算法機制相對比較靈活。

②風險機制

◆風險機制是爲了在項目失敗的情況下降低出資人風險而設定的。同時也是事先告知項目失敗的處理方式,避免因項目失敗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風險機制是對退出機制的補充,二者具有一定的互補性。風險機制的設定不能和退出機制矛盾。

◆假定凍結期內項目經營失敗的情況下的風險機制設定。此類項目通常發生在退出凍結期內,只要過了退出凍結期,出資者會根據凍結週期的經營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退出。如果項目不設置退出凍結期,出資者可以隨時決定退出,直接通過退出機制來實現,也就無須設置本條風險機制。凍結期內如果項目失敗,出資者從來沒領過分紅,原則上項目方需要以原價回購分紅權。如果出資者領過分紅,原則上是出資款扣減已發分紅後餘額進行回購。回購方式可以是現金和產品各50%。一方面既可有效降低出資人的風險,另一方面又可以相對減輕項目方的壓力。項目失敗屬於特殊情況,因此設定的風險機制相比退出機制,出資人收回的價值相對會略低。現金回購(補償金額)通常爲退出機制的50%~60%,不足金額通常以產品和服務兌現,同時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出資者的風險。

◆分紅合作期滿出資者仍處於虧損的情況下的風險機制設定。分紅合作期滿,分紅合作自然終止。不再另行設定分紅權原價回購機制,否則會增加項目方的風險和壓力。最多可以設定,在出資方仍未收回出資款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差額部分的補償方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把項目的產品和服務作爲補差額。如果項目仍然可以持續經營,可以適當延長分紅期。如果項目停止運營,出資者可以按持有分紅比例共享項目清算後淨值,這樣做,同樣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出資者的風險。

◆出資者在收回投資的情況下,項目失敗的風險機制設定。出資者在收回投資金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失敗,停止運營,出資者可以按持有的分紅比例享有項目清算後的淨值。如果清算後仍然有負債,通常是由項目方自行處理。因此在盈利時預留風險金顯得尤爲重要。

◆原價回購的風險機制。有的項目爲了提高衆籌的成功率,實行以類似債權模式操作分紅權益衆籌。設定分紅合作到期原價回購的核算方式。此類操作對項目方具有相當高的風險,一旦項目失敗,項目方就會面臨風險。如果無法兌現,就會產生“欺詐”糾紛,甚至出現非法集資案件。除非對項目信心十足,否則儘量避免用“原價回購”的核算方式。設定原價回購的項目通常會提高衆籌項目估值。通過經營預算,測算其合理的分紅收益,不宜過高或過低。如果前期給予的年化收益率過高,將會增加回購的壓力。

③調控原則

◆衆籌項目估值溢價的比率、配送的附加價值、分紅方式直接關係設定退出機制和風險機制。 ◆衆籌項目估值溢價越高,風險機制設定越需要對出資者有利。

◆配送的附加價值越高,退出機制的設定越需要平衡項目方的風險。

◆分紅方式對出資者越有利,設定退出機制和風險機制越需要平衡項目方的風險。

◆設定風險調控機制的目的在於平衡出資方和項目方的利益和風險。沒有絕對的利益,也沒有絕對的風險。對於雙方來講,利益越大,風險越大。因此風險調控機制又是設計利益和風險平衡的藝術。

(9)設定認購對象要求 認購對象擁有資源的要求:結合項目所需要的資源,設定認購對象擁有的資源特徵。有效的資源可以爲項目帶來價值,包含社團資源、商協會資源、異業渠道資源、媒體推廣資源等。

①認購對象客戶轉化的要求:通過設定認購對象引流客戶指標,提升認購對象背後客戶資源的轉化數量。項目方需要通過設置客戶轉化營銷引流工具,提升認購對象的參與感。

②認購對象擁有能力的要求:結合項目所需要的人才,設定認購對象擁有的能力特徵,符合項目需求的能力將爲項目帶來價值,包含技術能力、管理能力、銷售能力等。

③認購對象個人徵信的要求:個人徵信有助於建立一個比較誠信的衆籌合夥人團隊。衆籌合夥人的信用行爲直接或間接地影響項目的形象,避免衆籌合夥人之間因爲信用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④認購對象社會職務的要求:結合項目的行業性質,設定認購對象的社會職務越高給品牌帶來的影響力就越大。

⑤認購對象資產實力的要求:通過項目的衆籌,以建立優質團隊爲目的,通常會設定認購對象的資產實力要求,讓實力相當的認購對象成爲合夥人。

⑥認購對象所在城市的要求:通過衆籌挖掘項目所在區域資源,設定認購對象所在的城市或區域,可以有效借力認購對象的資源優勢。

⑦認購對象其他相關的要求:通常是以項目的目標人羣年齡段作爲設置參考標準,如設定認購對象的性別、認購對象的年齡段、認購對象的興趣愛好等。其目的是實現衆籌對象和項目匹配的精準化。

(10)設定分紅法律文書 如果是未啓動的項目,可以簽約“分紅權益合作協議”,簽約主體爲項目主體和出資者,由項目主體兌現協議約定事項。 如果是已經啓動的項目,可以簽約“分紅權益合作協議”,也可以簽約“分紅權益轉讓協議”。前者由項目主體和出資者進行簽約,代表公司行爲;後者由分紅權益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約,代表轉讓人的個人行爲。 “分紅權益合作協議”更適合作爲分紅權益衆籌的法律文書。 對於“先分紅後股權”的模式,即回本後分紅權轉股權。在出資人收回出資款後,出資人申請轉股權的,還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資產份額轉讓協議”。

分紅權益認購者享有如下權益。

◆分紅權益認購者享有約定的分紅權份額、消費權金額、相關特權及分紅權益、退出權益、風險保障權益等。

◆擁有與分紅權相關的財務損益覈算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包括收入、成本、費用、稅金、淨利潤等。同時還包含財務覈算方式及分紅方式,這些都直接涉及出資者的直接利益。

◆可以選出一名具有相關財務意識或經驗的出資者作爲項目的監事成員,代表其他出資者履行監督業務。

◆對於損益表中不合理的賬目覈算出資者有權提出異議,和損益無關的賬目覈算,原則上出資者不具有監督的權力。

◆如果分紅權益出資人升級轉爲股權,享有衆籌法律主體的股東或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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