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法律实务上有一句名言: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举证责任的归属,在诉讼上非常关键,常常足以影响最后诉讼胜败。

既然如此,

对于票据上签章的真正有争议时,应该由何人举证呢?

举个案例来说,

老王持有一张小李所签发的票据(支票或本票),票据上有小李的盖章,

但小李不愿给付票款,小李说:「票据上面的印章不是自己的印章,是老王自己去刻的」

这个时候,双方对于「票据上所盖的印章是否属于小李所有」产生争执,应该由谁负举证责任?

依法律规定,此时,应由主张票据权利者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应该由案例中的老王提出证据证明票据上所盖的印章的确为小李所有

如果老王无法证明,那么如前面所述,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法院会判决老王败诉,小李拒绝不付票款有理。

但如果今天双方对于票据上签章之真正没有争议(或者已经证明票据上签章为真),

进一步对于票据上签章为他人所盗盖、或者未授权签发时,应该由何人举证呢?

承上例来说,

小李不愿给付票款的理由如果是:「票据上面的印章是老王趁我不注意偷走盗盖的」

或者:「我把印章给老王请他帮我OOO,但老王没有经过我同意,擅自签发该票据」

这个时候,双方对于「票据上的印章是否是小李自己盖的」、「盖印章之人是否有得到小李授权」产生争议,

应该由谁负举证责任?

依法律规定,此时,应由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应该由案例中的小李提出证据证明该票据上的印章为盗刻或无权代理所盖

如果小李无法证明,则法源会认为小李的抗辩没有理由,

判决老王胜诉,小李应该给付票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