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法律實務上有一句名言: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責任的歸屬,在訴訟上非常關鍵,常常足以影響最後訴訟勝敗。

既然如此,

對於票據上簽章的真正有爭議時,應該由何人舉證呢?

舉個案例來說,

老王持有一張小李所簽發的票據(支票或本票),票據上有小李的蓋章,

但小李不願給付票款,小李說:「票據上面的印章不是自己的印章,是老王自己去刻的」

這個時候,雙方對於「票據上所蓋的印章是否屬於小李所有」產生爭執,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

依法律規定,此時,應由主張票據權利者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應該由案例中的老王提出證據證明票據上所蓋的印章的確為小李所有

如果老王無法證明,那麼如前面所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法院會判決老王敗訴,小李拒絕不付票款有理。

但如果今天雙方對於票據上簽章之真正沒有爭議(或者已經證明票據上簽章為真),

進一步對於票據上簽章為他人所盜蓋、或者未授權簽發時,應該由何人舉證呢?

承上例來說,

小李不願給付票款的理由如果是:「票據上面的印章是老王趁我不注意偷走盜蓋的」

或者:「我把印章給老王請他幫我OOO,但老王沒有經過我同意,擅自簽發該票據」

這個時候,雙方對於「票據上的印章是否是小李自己蓋的」、「蓋印章之人是否有得到小李授權」產生爭議,

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

依法律規定,此時,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應該由案例中的小李提出證據證明該票據上的印章為盜刻或無權代理所蓋

如果小李無法證明,則法源會認為小李的抗辯沒有理由,

判決老王勝訴,小李應該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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