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28號判例

 

刑法上之搶奪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
此種據為所有之意思,必須於搶奪時即已存在,苟當時並無據為所有之意
,迨其後因他項原因拒不交還,仍與該罪之意思條件不符,即不得遽以搶
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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