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惟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

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固為民法第一千二
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自
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
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
,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
減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