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建議為「性」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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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13項最終建議,包括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應該無分性別,並應為「性」下定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委員會提出,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無分性別,並提議分為兩類罪行,即分別涉及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的兒童,這些罪行可以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對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即使經同意下進行性行為,委員會認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檢控酌情權。委員會又建議,以「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

(左起)尹平笑,鮑安迪,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張達明,吳芷軒。

委員會認爲,部分性罪行應無分性別,要檢討包括強姦、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猥褻侵犯、拐帶、亂倫以及其他非法的性行為,其中有些罪行是有指明性別的,而有些則以性取向為依據。

委員會亦建議新訂部分罪行,包括摒棄「強姦」一詞、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又建議廢除一些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同時改革「亂倫罪」,擴大範圍至伯父、叔父、姨母、姑母等親屬,以及養父母。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摒棄「強姦」一詞是因為在諮詢期間,很多婦女權益組織提出「強姦」造成標籤,擔心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甚至阻礙他們報案,小組接納意見。

另外,委員會亦建議新訂立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張達明指由於互聯網發達,有孌童癖人士會製造認識少年及取得他們信任的機會,最終作出法例不客許的性侵行為,有關建議是防範未然,讓警方可以及早調查、拘捕,甚至檢控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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