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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時代

大量熱播影視劇的截圖充斥著網路,比如——某演員的劇照

某寶上「xx明星同款」服飾或熱播劇中出現的玩偶、水杯等物品

殊不知,未經許可隨便使用影視作品截圖或劇照可能侵權

本期法信君就與影視作品截圖、劇照相關的著作權保護規則

整理了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供法律人參考

本文共計 2900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信 · 裁判規則1.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無權截取影視作品中的一幀畫面作為權利載體主張他人侵權——上海世紀華創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與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本案要旨:影視作品角色形象可以從影視作品中分離出來,屬於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影視作品製片人及其授權許可人僅取得傳播影視作品所必須的複製、放映等權利,當然無權截取影視作品中的一幀畫面作為權利載體主張他人侵權。案號:(2012)鄂民三終字第23號審理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來源: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2.電視劇截屏取得的單張作品應認定為攝影作品——新麗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訴揚州康凱商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案

本案要旨:1.首次將視聽作品截屏取得的單張作品認定為攝影作品,並給予著作權保護。2.電視劇作為一種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獨創性固然體現在動態圖像上,但動態圖像在本質上是由逐幀靜態圖像構成。易言之,各幀靜態圖像雖不是靜態拍攝完成,但也體現了攝錄者對構圖、光線等創作要素的選擇與安排,體現出了獨創性。故應當將視聽作品中截屏取得的單張作品認定為攝影作品,並給予著作權保護。

案號:(2017)浙8601民初2297號審理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10大典型案例法信平臺用戶可識別二維碼查看案例詳情▼

3.僅憑文字簡介、截圖不能認定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本案要旨:在影視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中,為比對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是否具有同一性,著作權人應甄別不同資源傳播方式,採取不同的取證方法,確保證據能夠體現被訴侵權作品具體內容,僅憑文字簡介、影片截圖等內容,不能認定被訴鏈接資源即為權利作品。

案號:(2016)津02民終5608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來源:《天津法院案例評論》2017年第1期4.作為單獨鏡頭的劇照,構成作品——北京兒童某藝術中心訴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本案要旨:小說、戲劇和一般電影中的角色,通常由人扮演,雖然有化妝,有獨特的形象,但本身不構成作品。而劇照,作為單獨鏡頭,構成作品。來源:法信精選5.電影著作權人在未與表演者就肖像使用範圍進行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允許他人使用人物劇照超出了合理使用範圍——藍天野訴天倫王朝飯店有限公司等肖像權、名譽權案本案要旨: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著肖像權與肖像作品著作權的雙重權利。電影也屬於肖像作品範疇,電影的著作權人在以電影播放形式行使著作權時無需徵得表演者的同意,但這種使用不是無限的。超出從事與使用或宣傳電影作品有關活動範圍的使用就要徵得表演者的許可或有特殊約定,包括電影的人物劇照。基此,可以認定電影著作權人在未與表演者就肖像使用範圍進行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劇照超出了其合理使用範圍。案號:(2002)東民初字第6226號審理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法信 · 司法觀點演員影視劇照與生活照、藝術照肖像權的異同肖像權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凝結在肖像作品中的肖像人的人格利益即精神利益以及相應的財產權利。為了研究的需要,在此本書將演員「靜態」肖像分為生活照、藝術照與影視劇照三類。影視劇照與生活照、藝術照的相同點在於它們都以自然人即演員本人形象為主題,都屬於造型藝術作品;都凝結著演員本人的人格利益;都可能給演員本人帶來一定的財產收益;都固化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之上;都與一定的著作權可能產生法律上的衝突;都涉及攝影師的權利保護問題。演員的影視劇照與演員的生活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是影視劇照的產生基於演員與影視攝製單位之間的演出合同法律關係,一般是由攝製單位向演員本人支付報酬;而生活劇照一般由演員本人向肖像製作人即攝影師或單位支付報酬。二是一般情況下,演員的生活照的作品原件所有權歸演員本人;而影視劇照的作品原件一般歸影視攝製單位。三是演員影視劇照的著作權應屬於影視攝製單位;而生活照的著作權按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由攝影單位和演員通過合同來約定,未約定的,按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應當歸攝影單位。四是演員生活照一般不涉及造型師美工師的權利;而影視劇照則涉及造型師、美工師的權利,一般而言造型師與美工師享有表明身份的權利。

演員的藝術照與影視劇照的不同點在於藝術照的原件一般歸演員本人持有,而影視劇照一般歸影視攝製單位持有;同時影視劇照的動態使用權演員已經通過合同方式讓渡給影視攝製單位,而藝術照則不存在這一問題。

儘管演員的藝術照、生活照與影視劇照有以上的不同,但正如前文所說,它們都以包括演員五官在內的本人形象為主題,都凝結著演員本人的人格利益,且有可能為演員本人帶來一定的財產利益,所以不能因為其不同之處就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法律待遇,只保護前者而不保護後者。(摘自楊旋、張華副主編:《人格權糾紛案由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147頁)更多觀點詳情可登錄法信平臺(faxin.cn)查看法信 ·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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