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官法》第35條規定註二 ,民眾不能直接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而須經由:

一、官方管道

向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任職的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個案評鑑。此外,依《法官法》第20條和第94條,司法院院長和法務部部長分為法官系統與檢察官系統之最高監督權限者,認為法官或檢察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亦有權移送個案評鑑。

二、民間管道

各縣市均有地方律師公會可以申訴,請求代為提出個案評鑑。其他得請求個案評鑑者為民間公益團體,待明年《法官法》正式施行以後,官方將會依法公佈團體名單,屆時民眾可以依案情屬性,自行選擇適合之公益團體請求協助。

司法改革基金會申訴中心



承辦類型:1.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申訴。 2.重大刑事冤錯案件申訴。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30-下午5:30

申訴專線:02-2542-1958 (諧音:啊有事呀,你救我吧!)

中心地址:104臺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e-mail:[email protected]


業務說明:因應《法官法》通過施行,本會成立申訴中心,協助民眾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此為公益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請民眾放心利用。但因公益資源有限,本中心將視案情屬性與證據程度,判斷受理或不受理申訴,請民眾申訴時儘量齊備訴訟文書、法庭錄音…等事證,以利提昇工作效能,共同監督司法品質。

請點閱司法正義網站http://8i1.org/20161226-0319-post/ 我們將幫助你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