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于2017年11月确然定案后,俗称的台版CRS,已正式启动相关帐户的另一个辨识阶段。就以对OBU帐户的影响而言,我们在外部所观察到的辨识程序,约略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法人资格存续与法人文件状况

依据『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第10条附件,对开户法人文件所提示的一致性规范,原则上,银行需针对OBU帐户的开户法人,征提董事职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COI)与完好存续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而这两份文件的征提效益,当可协助银行端,辨识境外公司文件的目前状况,包含:资本结构、现在股东与董事资讯,以及抵押记录归档政府的情形,并确认境外公司法人资格的存续与否。银行端,除了对新开OBU帐户需完成上述辨识作业之外,既有OBU帐户,也需在2017/12/31前完成辨识,以重新确认客户身分并检讨风险等级。

二、非居住民与应申报国
当台湾启动与他国互换税务资讯时,金融单位将对既有帐户或新开帐户,依法进行辨识与分类,并将『非居住民』且『应申报国』的相关资讯,依『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向税捐机关申报,以利与他国进行互惠的税务资讯互换。

因应全球对于资讯透明与租税公平的趋势,以及反避税政策(CFC与PEM)未来的逐一落实,OBU帐户是否有其他进一步的辨识与审查?值得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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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境外公司操作圣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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