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于全球规划的金融机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国际版CRS)机制,与台湾金融机构自2019年起,针对共同申报作业,所执行的尽职审查流程相较,其两者的作业流程与尽职审查的共同核心,看似相同的:都在进行:『辨识、分流、回报』帐户持有人的定位作业。

而台湾金融机构,执行尽职审查的相关法令依据,乃是『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与尽职审查作业办法』,该法令也被称作是台版CRS。

在尽职审查的执行范围而言,需要对所管理帐户,进行尽职审查的金融机构,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四大类:
1.存款机构
2.保管机构
3.投资实体机构
4.保险机构

需要被金融机构『辨识、分流』的金融帐户,又可以分为以下四个象限,包含:
1.个人既有帐户(分为:高资产帐户、低资产帐户)
2.个人新开帐户
3.法人既有帐户(分为:财务实体、被动非财务实体、主动非财务实体、其他实体)
4.法人新开帐户

透过金融机构尽职审查作业流程,再将所管理帐户持有人,分流为以下两大类:
1.居住民
2.非居住民(应申报国帐户、非应申报国帐户/外国帐户)

目前金融机构在执行尽职审查的时程安排上,大致分为:
1.作业准备期:2018年
2.进行辨识期:2019年
3.申报互换期:2020年

最终,在经过前述尽职审查作业程序的去芜存菁之后,金融机构再针对应申报国帐户,向国内主管机关,进行金融帐户资讯的申报作业,以利主管机关汇整境内应申报国金融帐户资讯后,再与他国互换境外金融机构的帐户资讯。

但就我们目前的观察而言,对既有OBU帐户,或新开OBU帐户来说,台版CRS最大的影响,可能是在『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与尽职审查作业办法』规范之下:

1.境外公司,是否能提供尽职审查作业,所需要相关法人资讯?
2.境外公司,是否有办法完成尽职审查所需的自我证明表格填写?
3.境外公司所提交的法人资讯,与所填写的自我证明表,是否能通过金融机构的合理性审查?

反避税条款与上述CRS的辨识,又存在著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可能是未来金融机构与OBU帐户,需要进一步观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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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境外公司操作圣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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