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于2019年起,台湾的金融机构将依循『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进行既有帐户、新开帐户的尽职审查,尽职审查的范围,包含了个人帐户与法人帐户(意即实体帐户)都在审查范围之列。

其中,对中小企业而言,当金融机构针对法人的实体帐户进行尽职审查时,企业尚须向金融机构说明:企业本身属于『消极非金融实体』,还是『积极非金融实体』,在某些执行国际CRS的金融机构,则是将其称呼为『被动非财务实体』与『主动非财务实体』。

虽然『消极非金融实体』、『积极非金融实体』在法令上的定义极为明确且细致,但我们大致上,可将『以投资为专业的法人』归类为『消极非金融实体』,『以营运为专业的法人』归类为『积极非金融实体』。

一、积极非金融实体(营运类),须提供金融机构的资讯,包含:
(一)企业辨识
1.公司名称
2.设立地区
3.注册地址
4.公司编号
5.联络地址与营运地址
6.实际管理处所在国、所在国编配的税籍编号
7.其他

一、消极非金融实体(投资类),须提供金融机构的资讯,包含:
(一)企业辨识
1.公司名称
2.设立地区
3.注册地址
4.公司编号
5.联络地址与营运地址
6.实际管理处所在国、所在国编配的税籍编号
7.控权人资讯
8.其他
(二)控权人辨识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身份证字号)、出生国家
2.所控制的法人
3.控权人的类型
4.控权人税务居民身分国家、该国家编配的税籍编号

当法人帐户完成金融机构的尽职审查后,金融机构即可依法将须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的帐户金融资讯,申报给税务主管机关,以利税务主管机关向他国进行交换程序。

被交换出去的金融帐户资讯,特别是针对有反避税法规的缔约国,相当具有税务查核上的价值,但适用的税务价值范围,可能各不相同,就我们对法规上的解读与研判:

一、积极非金融实体的金融资讯,就被交换资讯内容的本身,利于具『实际管理处所(PEM)反避税法令』规范的他国税务机关予以善用。

二、消极非金融实体与控权人的金融资讯,就所交换资讯内容的本身,则利于具『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反避税法令』规范的他国税务机关予以善用。

在国际趋势的迅速变化下,各国之间打击避税的资讯将更为透明与完整。



反避税条款与上述CRS的辨识,存在著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可能是未来金融机构与OBU帐户,需要进一步观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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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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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条款解析与对OBU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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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法令与共同回报准则(CRS)机制对OBU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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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境外公司操作圣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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