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圖。


這個問題挺有意思,其實涉及到很多民事法律關係,本人斗膽回答一下,如有不妥,歡迎民事大神拍磚。

先說保管合同,甲將財物交由乙保管,其實是委託乙對其財物進行保管,乙接受了甲的委託,那麼就應盡到保管義務,如果其沒有妥善保管,導致財物損失,那麼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比如你去火車站存包處存了行李箱,等你回來取包時,行李箱不在了,原因是保管人員誤將你的包給了別人,顯然,存包處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題主說的是無償保管,並非普通意義上的保管,對於乙來說,其只是做好事,無償的幫助他人解決困難,這種情況下,雖然乙接受了委託,也應當妥善保管,但所應盡到的保管義務的要求應當低於普通有償保管,只要乙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盡到了一般的保管義務,那麼就不能追究乙的責任,否則以後誰都不願意做活雷鋒了。案例中,將手機放到包里,其自己及甲的手機都在其中,最後出現丟失的結果是乙所不想看到的,這種情況下不宜認定乙存在保管上的重大過失,所以也不宜追究乙保管不善的責任。


顯然,你們友誼的小船還是船小皮薄,連一個手機都裝不下。

以下是廢話:

如果非要搞清楚法律責任的話,就按流程,先報案,找回來了皆大歡喜,沒找回來就民警調解(可以嗎?)或自行商量,再不行就法院調解?當然了,你們是同行,是有互相提醒注意的義務的。

不管怎麼樣,從提出賠償那一刻開始,友誼的小船肯定是翻了。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無償保管的情況下,B要不要賠償,需要看有沒有重大過失。

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保管人對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毀損、滅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具體來說,其特徵有二:

一是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的,不屬重大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構成重大過失。

二是保管人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注意義務的,不屬重大過失;反之,構成重大過失。

A和B的手機一併被偷走,B沒有故意的行為,所以小編認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是法鵲,專註法律問題解答,歡迎關注!


順是不是偷?盜竊的話是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你和朋友都是被害人。在此前提下完全不用考慮你的過失。責任應由違法犯罪者承擔。


首先,你朋友丟了手機,心裡難受,但手機是值錢,能比得過你們倆之間的友誼?

其次,正常情況下,朋友放在你那的東西你有保管義務。不管你是否願意保管,只要你接收了就有義務。如果她想得到賠償,先去派出所立案,找不到東西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三,所謂互賠手機是什麼鬼,你自己包丟了手機讓朋友賠?

正常的好友兩個人東西放一起都丟了,除非放東西的那人有明顯過失,才會涉及賠償問題。這問題里,兩人一起出去,東西放在自行車簍里忘記拿。你說有過錯也行,沒過錯也行。如果一定要分主次責任,丟包的主要責任,丟手機的次要。

哎,友誼的小船碰見了手機,說沉就沉。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兩人之間建立的是保管合同關係,且是無償保管,對於保管人的要求就是,除非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不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只有其盡到了一般的注意義務,具體來說就是像保管自身財務一樣去保管他人的財務,就可以免責了。而在這個案例中,保管人自身的財務也丟失了,所以應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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