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為減少疫苗生產商承擔的風險和公共衛生的擔憂,美國國會於1986年通過《國傢兒童疫苗傷害法案》,法案要求所有管理疫苗的衛生機構在每次給被接種者接種疫苗前,必須向本人或其監護人提供“疫苗信息聲明”。

原標題作為全球最大的疫苗生產國 在監管上中國該向歐美、日本甚至印度學什麼?



美國:管理、生產、流通三拳重重出擊,推行無過錯賠償機制

在疫苗監管的問題上,歐洲是全球最嚴格的地區之一,各國都有較為完善的疫苗接種系統,對疫苗生產廠商資質審核也很嚴格。

歐美、日本、印度等國傢疫苗監管匯總

織網沒辦法像出拳那樣痛快,法律與制度的縫縫補補,需要時間,吃一塹長一智的過程,很難繞道。筆者整理瞭歐美、鄰國日本、印度這些年的疫苗生產與監管政策,從中發現:對於疫苗行業的監管,政府的監管力度和生產企業本身的自我約束和自查力度,二者缺一不可。

日本1948年制定《預防接種法》,後進行過多次修正,並建立相關救濟制度。一旦發生疫苗事故,先明確“結果責任原則”,地方政府立即成立預防接種健康受害調查委員會,收集相關信息。如判定是疫苗本身存在問題導致事故,政府部門負擔受害者的醫療費、補助費:導致殘疾的,對未滿18歲的人員發放殘障兒養育年金,對18歲以上的人員發放殘障年金;造成死亡的,政府需要負擔喪葬費等。

同時,國傢疫苗傷害賠償項目應運而生,基於“無過錯”原則專門用於賠償由於接種疫苗而引起的傷害。

除瞭“主角”長生生物,另外幾傢與疫苗事件有牽連的公司也處於風聲鶴唳中,

在德國,通過對並發癥的分析,過去研發的80%的疫苗都不再推薦使用,包括預防天花和結核病的疫苗,指定兩三傢專業物流公司配送疫苗,禁止任何其他物流公司從事疫苗運輸。

風波不斷的疫苗行業,陷入“疫苗恐慌”的社會民眾,國產疫苗的監管迫在眉睫!

設置瞭總協調機構——全國疫苗計劃辦公室(NVPO),專門負責協調與衛生和公共服務部(HHS)之間相關的免疫衛生活動,HHS下屬機構有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 、美國國傢衛生研究院(NIH)以及衛生資源和服務管理(HRSA)。在生產疫苗方面,FDA設置瞭三道實驗室門檻+二道認證。三道實驗室門檻分別為計算機預測和模擬,動物實驗和人體臨床試驗三階段,後續才可申請疫苗的產品許可證和工廠生產的場地許可證,通常時長達10年或更長的時間。

在允許上市之後,FDA和CDC等部門還會對疫苗流通環節進行嚴格的監管。

在英國,藥品行業協會登記的成員有64傢,但僅7傢獲得英國衛生部的疫苗生產商資質。

加拿大:兩級管理,聯邦和省共同把控

在加拿大醫保大車專用行車紀錄器概念裡,疫苗的接種品質是由聯邦和省兩級政府把握的,通過制訂標準、統一進貨和分發、定點接種及聯網管理加以控制。一旦疫苗出現質量問題,加拿大獨有的“全國聯網醫療數據庫”發揮瞭強大的作用,不僅能做到準確、迅速,而且一支也不會少。

印度:層層把關,認證數量可觀

印度目前是全球疫苗出口第一大國,也是聯合國疫苗采購第一大國,占聯合國采購市場的約60%。和印度仿制藥類似的是,印度疫苗缺乏原創研發能力,但印度在質量監管上嚴守底線,每一批疫苗在進入市場銷售環節前需要接受三方面檢測:一是工廠質量自查;二是WHO指定部門的檢測;三是印度政府監管部門印度藥品管理總局(DCGI)的檢測,這是一個類似於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或中國藥監局的機構。整個檢測和管控流程都很嚴謹,包括生產批次在內的每一道工序都有嚴格記錄,隻有最終通過質量論證才能拿到合格證書並最終進入市場。

據公開信息顯示,截至去大貨車四錄行車紀錄器安裝年8月,印度通過世衛組織(WHO)預認證的疫苗數量達到44個,相較而言,中國通過這一標準的疫苗則隻有2個。

日本:修正預防接種法 補償事故受害者

歐洲:嚴格控制生產商資質,非營利機構參與監督

日本還有疫苗監管制度,有專門的《藥事法》來監管疫苗生產廠傢。日本厚生勞動省指定相關檢驗機構對疫苗的有效性、安全性進行嚴格檢查,任何一種疫苗都要經歷開發、審查、認可之後才能進入生產和接種階段。這些檢驗機構主要由政府主管的藥事食品衛生審議會、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國立感染癥研究所等組成。

怎麼辦?把這個問題留給你,留給我,留給每一個醫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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