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月網路熱搜上的關鍵詞:小崔、手機、逃稅罪...引起了全民討論,沸沸揚揚,小崔著實給娛樂圈製造了一場「地震」。6月3日,國稅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吃瓜群眾」紛紛擺好瓜子花生礦泉水「翹首以待」事情的走向,目前稅務機關還未就調查問題向全社會公布。我們把目光拉回上世紀末、本世紀初,風光無限的歌星毛阿敏和演員劉曉慶因偷稅、漏稅一時站在了風口浪尖,不僅受到了行政處罰,劉曉慶還因此遭受了牢獄之災,風光不再。我國對稅收的監管是很嚴厲的,加之藝人的高收入問題,如有不慎,不免會陷入稅務風險的漩渦。趁著這股熱潮,我們就「逃稅罪」為何、定罪量刑標準、處罰阻卻事由等問題展開研習。

我國《刑法》201條為「逃稅罪」,構成該罪的主體有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即單位和個人均能構成本罪。《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構成逃稅罪的逃避繳納稅款總額應該達到5萬元且占各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意即並不是行為主體一旦有逃稅行為即構成犯罪。除了《刑法》201條外,204條第2款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204條為「騙取出口退稅罪」,但若行為人騙取出口退稅時將已繳納的稅款騙回的,沒有超過已繳納稅款的部分又構成「逃稅罪」。行為主體逃稅的行為是採取欺騙、隱瞞的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實踐中,構成逃稅罪的行為人主要採取的是不申報的手段,其次是虛假納稅申報。其中,虛假納稅申報的主要是通過隱匿賬簿、記賬憑證,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的方式。《刑法》201條第4款如是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但已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政策,意即不得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這屬於法律規定的處罰阻卻事由,體現了刑法的寬嚴相濟。刑法學界以及實務界主流觀點認為稅務問題應首先由稅務機關處理,但在實際中也有不認為行政處罰是逃稅罪前置程序的觀點出現,湖南省邵陽市中院的判例體現了這一觀點。從逃稅罪侵害的法益及懲罰的目的(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護國家稅收收入)來看,逃稅問題應先由稅務機關行政處理。行為主體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稅務機關處理決定的,再由稅務機關移交司法機關按照刑事案件處理,實踐中,公安機關偵查的逃稅案件絕大部分是由稅務機關移送的。不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前提是行為主體在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程序中已經完成了相應的行為或處罰,若行為主體已經被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中,再通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理由提出抗辯,想要阻斷刑事訴訟程序是不可能的,但行為主體的這些行為能作為審判機關對其量刑的參考,有利於爭取緩期執行。需要注意的是,本款處罰阻卻事由只能適用於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的行為一旦符合201條第1款規定的罪狀即構成犯罪並將受到刑事處罰,法律對扣繳義務人相較於納稅人來說有著更嚴格的規定。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201條第4款「但書」又對這種處罰阻卻事由進行了限制:「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再一再二,絕不可再三再四無視法律,濫用法律的寬容。

通過上述的粗淺分析,可知逃稅不一定構成犯罪,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也不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某位明星是否有偷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單憑一紙合同就認定其構成犯罪、就應該成為眾矢之的?顯然不應如此,有時觀念的偏頗和認知的不平衡會限制對事實、本質的認識,法律即嚴亦有寬宥,人間多善莫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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